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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涉嫌诈骗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XX家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指派XXX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庭前我查阅、复制了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恳请合议庭酌情采纳。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XX构成诈骗罪无异议。
二、本案事实部分。
案外人余XX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余XX与唐XX(另案处理)是网友关系,通过网上聊天、见面后得知唐XX贩卖假币,而后余XX将唐XX贩卖假币的信息告知被告人张XX,后来被告人张XX想购买假币,让余XX与唐XX联系,被告人张XX与唐XX联系后,因唐XX家中有事不在汉中,让王XX到汉中与张XX取得联系,因此被告人张XX并非是唐XX和王XX在汉中市境内自己找到的。而是通过余XX被告人张XX与唐XX联系,因唐XX不在汉中,唐XX安排被告人王XX到汉中与被告人张XX取得联系。
三、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并未起到主要作用,不应当认定为本案的主犯。
1、本案是王XX等人以冥币和复印的人民币冒充假币诈骗本案被告人谢XX、张XX的犯罪行为。通过王XX的询问笔录(案卷13页)可以证实,在来汉中诈骗之前,被告人王XX、唐XX(另案处理)、王XX、孙XX已经组织并商量利用冥币和复印的人民币诈骗的方法,而后要求唐XX、被告人王XX、孙XX各自出去寻找被骗的目标。而且在被告人王XX等与被告人谢XX交易过程当中,被告人王XX等使用冥币和复印的人民币诈骗被告人谢XX,被告人王XX并不知情。被告人王XX和唐XX(另案处理)认识后,唐XX以真币冒充假币,被告人王XX和谢XX在汉中勉县见被告人王XX时,被告人王XX也是真币冒充假币。因此,首先、被告人王XX等人在案件预备期间组织、准备诈骗过程王XX并不知情。其次、在交易过程中被告人王XX等人用冥币和复印的人民币诈骗被告人谢XX,王XX也并不知情。
2、被告人王XX在到汉中之前与本案被告人王XX、王XX、孙XX并不认识,只认识唐XX(另案处理)。被告人王XX是按照唐XX的安排到汉中与被告人张XX联系,而后在被告人张XX确定要购买假币后带领被告人谢XX与被告人王XX见面,并进行交易。
因此,首先、在本案中被告人王XX等预谋使用冥币和复印的人民币诈骗被告人谢XX,被告人王XX并不知情。其次、被告人张XX、谢XX也不是王XX找到的,王XX只是按照唐XX的安排到汉中与被告人张XX见面,在被告人张XX确定要购买假币后,带领被告人谢XX与被告人王XX等人交易。因此,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只是中间人,并未起到主要作用,不应当认定为本案主犯。
四、被告人王XX已经将所有赃款全部退还,并未给受害人既本案被告人谢XX、张XX造成任何实质危害后果。
五、被告人王XX没有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认罪,主观恶性不深。在庭审过程中也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合议庭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王XX家中有一个77岁的母亲和一个还在上初二的孩子需要被告人王XX照顾。被告人王XX又是一个离异的单身女人,驾驶货车拉货是整个家庭唯一生活来源。为了蝇头小利,参与被告人王XX等人诈骗。请求合议庭考虑到被告人王XX家庭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王XX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并未起到主要作用,不应当认定为主犯。且被告王XX在归案后主动退还赃款,属于初犯,在归案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请合议庭考虑被告人上述情节并根据被告人家中有一个年老的母亲和一个年幼的孩子,且被告人王XX是家庭唯一生活来源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王XX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辩护人:XXX
二○一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