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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若金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提要]肖 虹律师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8年,肖 虹律师入选《中国刑辩大律师》;2011年,肖 虹律师入选2010年度“中国百强律师”。

黄若金涉嫌故意伤害罪

辩护词(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若金本人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肖虹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出庭辩护。本案历经两次法庭调查和质证,两轮法庭辩论,于2011年5月31日上午休庭。公诉人在庭上一席关于“我们应当在常理、常情、常态下看待证据,而不应对证据吹毛求疵”的说辞,令辩护人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而据委托人称,休庭后半天之内,接到贵院法官紧急催促,要求被告人家属积极承担本案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辩护人忍不住奋笔疾书本案辩护词(二)〖注:庭前已向法庭提交本案辩护词,以下称“辩护词(一)” 〗,恳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扼要重申辩护词(一)中意见:被告人黄若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杨进喜的死亡结果。

本文旨在强调以下四项意见:

 第一,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词(一)附件一《黄若金涉嫌故意伤害案质证一览表》完全是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的,公诉人竟然再三认为辩护人的质证是“吹毛求疵”,我们除了对其认识水平和法律素养深表遗憾之外,还意识到在本案中罗举法律依据,不算累赘,而是必不可少。

 

且看我方被误解为“吹毛求疵”式质证的充分法律依据和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该规定”或《规定》)总则要求:“依法、公正、准确、慎重地办理死刑案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另,据该规定第三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该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而制定的。因此,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辩护人,乃至正关注着黄若金命运的广大民众,都有理由期待和要求人民检察官和人民法官“严格、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和认定本案证据,谁敢说我们的质证意见是“吹毛求疵”?谁有权与上述法律对抗?!

2、《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我们就是按照以上规定开展质证工作的。谁敢说我们的质证意见是“吹毛求疵”?谁有权与上述法律对抗?!

3、据《规定》第六条规定,我们不认可公诉人对本案的作案工具举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理由:其一,所称刀具仅为照片,不见原物,且未见照片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其二,虽有被告人对刀具照片的辨认,但因被告人知识水平较低和专业能力缺乏,不影响辩护人质疑:该刀具照片不但看不出血迹,而且,从未配有相关鉴定报告,哪怕是简单的文字说明。

因本案证据另有疑点重重(详见本辩护词第二部分内容),在此前提下,关于刀具的质证意见,谁敢说我们是“吹毛求疵”?
4、据《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公诉人就尸检报告于第一次开庭后提交“补充说明”及“更正说明”也不足以解说“笔误”的同时,辩护人当然可以进一步质问“倘若该尸体是杨进喜,那么,到底是谁给这具死尸换了衣服?为什么要换衣服?有谁见证?有何法律依据?”(详见《黄若金涉嫌故意伤害案质证一览表》第7页)。谁敢说我们的质证意见是“吹毛求疵”?谁有权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