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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安嫖娼被抓 按我国刑法应怎么判(转载)

2014-09-16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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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点事件】
      15日上午,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消息,一名48岁王姓导演涉嫌嫖娼被抓。随后,有媒体证实该导演正是第六代导演领军人物之一、演员张雨绮的丈夫王全安。15日晚,北京电视台晚间新闻曝光了王全安嫖娼被抓现场,疑似卖淫女子及嫖资现身镜头。
      据悉,嫖娼所在地为王全安工作室,该地是商住两用的高档小区。




      【相关新闻】
      王全安嫖娼细节曝光:嫖资800 一天嫖2女。
      9月15日上午据法制晚报获悉,9月10日晚7时许,根据举报,民警在本市东城区某小区一单元楼内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王全安(男,48岁,陕西省人,电影导演)、吕某某(女,31岁,黑龙江省人)当场抓获,二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11时许,平安北京微博通报,王某某等人因涉嫌卖淫嫖娼被警方拘留审查。王某某系我国第六代著名导演王全安。
      经审查,嫌疑人王某某供认,他是通过手机招嫖信息联系到了吕某某。当晚6时许,二人在王某某的工作室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王某某付给吕某某800元作为嫖资。警方进一步工作还查明,王某某于8、9、10日连续三次嫖娼,其中9日他同时与两名女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根据掌握的线索,警方先后将介绍卖淫的刘某(女,18岁,黑龙江人)以及6名涉嫌卖淫嫖娼嫌疑人抓获。目前,刘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丰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王某某等8名嫌疑人因涉嫌卖淫嫖娼被依法行政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普及】
      嫖宿是指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口淫、鸡奸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1]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强迫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犯罪处罚】
      1,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3]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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