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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智勇合同诈骗罪和虚假出资罪案辩护词工程案
审判长、审判员: 为了不枉不纵,为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维护冷智勇的合法权益,作为冷智勇的辩护人,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本案时参考。 本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多次会见冷智勇,充分听取了冷智勇的无罪辩解,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审慎地认为颍上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且冷智勇是无罪的,现有的指控证据不足以证明冷智勇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虚假出资罪。故请求人民法院秉公司法,依法办案,将此案移送管辖或对冷智勇作出无罪判决,还其自由。辩护理由如下: 一、2010年6月30日,冷智勇以香港中南(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与安徽春城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春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为了扎实推进中南公司与山东省曲阜市吴村镇人民政府车站社区“圣福源花园”项目开发建设,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潜在的客观的履行能力,冷智勇不具有非法占有骗取孙刚依合同约定支付的150万元质保金的行为和目的。 1、吴村镇车站社区“圣福源花园”项目,2009年3月21日,经过曲阜市规划局等部门提出评审意见,2009年6月17日,曲阜市发改委下达《关于吴村镇车站社区建设项目的核准意见》,6月17日,曲阜市国土局下达《关于吴村镇车站社区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6月17日,曲阜市规划局颁发曲选字(2009)-11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6月17日,曲阜市建设局颁发地字第37(2009)-0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7公(2009)-2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合规的手续,整个项目建设的手续全部是合法的,不存在冷智勇虚构项目,虚建项目,骗取他人质保金情形。 2、2009年3月22日吴村镇人民政府下达吴政发(2010)10号文件《关于车站社区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承诺意见》,2010年1月6日,中南公司与吴村镇政府以及车站村、中心村、高楼村签订《关于合作建设曲阜市吴村镇车站社区(圣福源花园)的合同书》,根据合同约定,吴村镇政府无偿提供134亩土地已经到位,中南公司委托进行了项目规划设计,在与春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之前,中南公司与吴村镇政府的合作合同约定,在2010年6月30日前吴村镇政府应支付中南公司2000万元,整个项目完成应支付4800万元,同时,房屋建成后,售房仍可回收资金,因此,在此前提之下与春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依约收取150万元的质保金,怎么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冷智勇并没有在得到150万元质保金之后,就逃之夭夭,也不存在放弃项目的建设,而是一直积极地在推进整个项目的建设。根据冷智勇自己的测算,工程做完他可以赚2000万元,冷智勇怎么可能骗你150万呢? 3、中南公司具有潜在的实际的履行能力,履约能力来自于《关于合作建设曲阜市吴村镇车站社区(圣福源花园)的合同书》,客观上,为了吴村镇政府应支付的2000万资金到位,冷智勇多次与吴村镇政府的领导到曲阜市政府跑资金,吴村镇政府《关于车站社区建设项目申请上级捆绑贷款资金的请示》就是个佐证,曲阜市刘季广市长已作批示,只是由于吴村镇政府的违约,才导致合作开发出现问题,根据合作开发合同以及开发房屋的实际情况,冷智勇具有潜在的履行能力,在卷证据能够证明。冷智勇不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非法占有150万元质保金的目的。 4、冷智勇收取150万元的质保金之后,对这个150万元拥有支配权,冷智勇为了圣福源花园”项目,开支的费用也是为了项目建设,他并不是想非法占有,并没有挥霍这笔钱,冷智勇为了推进项目建设开支了一部分,这并不是违约,冷智勇客观上没有逃跑、隐匿、逃避、一逃了之,冷智勇一直是在为了项目而积极地不懈努力。 二、关于“圣福源花园”项目,中南公司就是合作开发的一方,根据中南公司与吴村镇政府签订的合同约定,也是由中南公司具体负责实施该项目,根本不存在冷智勇低价承包工程后再高价转包给春城公司的事实,转包之说不存在,也没有证据证明;更没有公诉人认为的冷智勇没有实际的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法庭查明孙刚和警察一直都能联系到冷智勇,因此,已不存在冷智勇逃匿的事实,公诉机关的意见不能成立。 三、中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设定与吴村镇政府的合作开发“圣福源花园”项目没有关系。中南公司与吴村镇政府的合作开发,对此,吴村镇政府对中南公司的资格是认可的,并且向曲阜市商务局作了报告,《关于中南公司在吴村镇从事经营活动许可报告》就是个佐证,无需为了开发另行设立新公司。而中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也是为了九仙山旅游资源开发而设定的,与圣福源花园”项目没有任何关系,中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到位有两年的期限,不能因为该公司投资未到位,就说明冷智勇无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这完全是两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