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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桂凤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桂凤,又名王贱凤,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文盲,农民,住武冈市晏田乡合心村14组9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9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雷继志,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字(200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桂凤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朝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桂凤及其指定辩护人雷继志,翻译肖良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桂凤与被害人邓冬婆之间婆媳关系素有矛盾,感情不好,王桂凤曾用开水或水果刀烫伤、捅伤邓冬婆。2009年7月20日9时许,王桂凤持杀猪尖刀在邓冬婆房内朝邓冬婆腰背部刺杀2刀、胸部刺杀1刀。邓冬婆被杀后,负痛跑出房间至自家屋前玉米地时倒地死亡。王桂凤作案后,从屋后逃跑并躲藏在玉米地里,后被公安机关及周围群众抓获。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立案登记表,证人陆伟英、邓炎林、邓隆双、杨新生、杨小英、杨讲团、王征柏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尸检报告及照片,法医物证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及被告人王桂凤的供述、户籍资料等书证材料,指控被告人王桂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王桂凤系又聋又哑的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要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桂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王桂凤系聋哑人,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可酌情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桂凤自小系聋哑人,2001年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邓冬婆之子杨讲团结婚,生有1男1女。杨讲团外出打工,王桂凤在家带小孩的过程中与邓冬婆之间的关系不和,王桂凤曾用开水烫伤过邓冬婆。2008年端午节,王桂凤用水果刀将邓冬婆腰背部刺伤。2009年7月20日上午9时许,王桂凤持自家的1把黑色木柄尖刀在邓冬婆房内朝邓冬婆的背部刺杀了2刀、腹部刺杀了1刀。邓冬婆被杀后,负痛从房间跑出,跑至自己屋前的玉米地时倒地。村民邓炎林、陆伟英发现邓冬婆身上到处是血,邓炎林站在路上喊邓冬婆丈夫的弟弟杨新生,杨新生赶到现场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报了警。王桂凤作案后将尖刀丢弃在屋后的空地上,朝屋后逃跑躲藏在玉米地里。120急救车赶到后发现邓冬婆已死亡,武冈市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在村民的引领下,在王桂凤屋后的玉米地里将王桂凤抓获。经法医鉴定,邓冬婆系被单刃刺器刺击背腰部、腹部致右肺、肝、胰、左肾、胃破裂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武冈市公安局公(武)鉴(尸检)字(2009)第17号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明,邓冬婆右侧肋弓缘右锁中线外侧?3处有一斜形裂创,内上创角钝,外下创角锐利,创缘整齐,创道斜向左下进入腹腔,右背部第10、11肋上脊柱旁3.?3处见一3.6×0.?3的斜形裂创,创缘整齐,外上创角锐,内下角创角钝,创道深入右侧胸腔,第一腰椎旁左侧?3处见3.7×0.?3裂创,共有3处创角,上创角、下创角均锐利,右内侧创缘创角钝,创道深入腹腔,鉴定结论:邓冬婆系被单刃刺器刺击背腰部、腹部致右肺、肝、胰、左肾、胃破裂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与被告人王桂凤及证人证明的案发现场情况一致;
3、现场指认笔录及提取笔录证明,2009年7月29日公安民警用手势示意,问王桂凤作案后的刀子扔在什么地方,王桂凤明白意思后,带侦查人员来到其屋后的一块空地上,并用手指向空地示意当时扔刀子的地方,公安民警从现场提取1把黑色木柄单刃的尖刀,尖刀上留有血迹,并从现场和尖刀上提取了血迹;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09年7月29日,公安民警将事先准备好的11把刀子不规则地摆放在地上,分别编号其中在现场提取的尖刀编为8号,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让王桂凤辨认,王桂凤指出8号刀子是其作案时所使用的刀子;
5、邵阳市公安局公(邵)鉴(法物)字【2009】443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提取尖刀上的血迹、邓冬婆卧室门坎上的血迹、玉米地田径杂草上的血迹、邓冬婆伙房门口处泥土地面上的血迹为受害人邓冬婆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09×1018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