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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跃明犯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跃明(外号“米老鼠”),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茶陵县下东乡头铺村头铺里046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11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8月2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以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谭祖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跃明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跃明、辩护人谭祖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8年农历4月份,被害人罗细桃在头铺村6组购买地皮开始建房,地皮手续已办好并已向村、组交纳了购地款,在刚动工建房后才几天时间,被告人陈跃明强行插手组委会各项事务,以组里和买主买卖地皮未经过其同意,组里卖地皮款数额来源不明,地皮价格过于便宜等为理由,纠集妻子、兄嫂及母亲共5人,连续3次到罗细桃的建房工地阻工闹事,无故殴打罗细桃之妻谭兰慧,拆砖线,扳墙砖,造成施工无法进行,其中第三次阻工时,被告人陈跃明雇请了一、二十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到工地上打砸威胁,将新门框打倒,将墙上的砖扳倒,将罗细桃之妻及侄子罗文明等人打伤,被告人陈跃明还当众威胁侮辱茶陵县公安局的处警民警,致使工程多次停工,造成损失达2000余元。被告人陈跃明以阻工闹事等手段向罗细桃索要钱财,并口出狂言:“不请示我就开始建房,谁建房都要先到我家打一转”,罗细桃明白其要钱的意思和底细后,曾多次托人向被告人陈跃明说情并送现金打点,但被告人陈跃明以给钱数额过少不满意而拒收,仍在工地阻工,后罗细桃为息事宁人,退财消灾,图吉利,无奈之下,托谭旦旦做见证人进行协调,最终罗细桃被迫交纳2000元现金给被告人陈跃明,索取到钱财后,被告人陈跃明及其家人再也未去阻工,施工顺利进行直至建房完工。

二、2006年夏季,被害人谭会生在头铺村6组购买地皮,挖地基、垒基脚开工那天,被告人陈跃明伙同其兄陈跃云来到工地,阻扰砖匠施工,称组里卖地皮未经其同意,组里没有分钱给他,组里卖地皮价格过于便宜,所有建房的地皮他家均有十分之一,要谭会生将这十分之一划出来不能建,向谭会生索要4000元现金,否则房子建不成,谭会生在知道其来意和底细后,为怕惹麻烦,图吉利,就托朋友胡军民、陈小冬等人求情了难,并请其吃饭消费,为给面子,被告人陈跃明在饭桌上表态要2500元,饭后,经胡军民的再三请求,被告人陈跃明才勉强答应2000元了事,当晚8点多钟,为退财消灾,顺利建房,谭会生无奈之下在三公里菜市场将2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陈跃明,接钱后,被告人陈跃明还称是看在胡军民的面子上才少要500元,此后,被告人陈跃明及其家人再未去工地滋扰闹事,房子顺利建好。

三、2006年夏季,被告人陈跃明在头铺村6组吕建平购买的地皮上擅自挖沟槽,称要砌围墙,恢复耕作,被害人吕建平得知情况后于当日上午找到同事胡军民一同到了被告人陈跃明家理论,但被告人陈跃明又以组里卖该地皮未经其同意、其没有从组里分到钱、该地皮他家有十分之一等为由,扬言要在上面恢复耕作,不准吕建平建房,并以此为借口向吕建平索要10000元钱,才允许建房,后在吕建平的再三请求及胡军民的指责和压制下,被告人陈跃明才改口要4000元。吕建平在得知被告人陈跃明一贯横行霸道、心狠手辣的底细后,为免得今后建房麻烦,退财消灾,图个平安,无奈之下于当日下午在胡军民的见证下,在下东乡政府一楼大厅给了2600元现金给被告人陈跃明,陈还嫌少,吕建平只得又答应晚上请其吃饭消费,被告人陈跃明才收下钱,并在接受请吃后,被告人陈跃明再未到地皮上找茬子,制造障碍。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跃明的供述,被害人罗细桃、谭会生、吕建平的陈述,证人刘济群、陈杨清、罗文明、陈吉华、陈益明、谭旦旦、郭光荣、李四苟、谭兰慧、唐冬香、罗玉香、胡军民、陈小冬、罗衡林等人的证言,处警经过,以及相关书证材料等证据予以佐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跃明目无法纪,不顾民意,采取阻工闹事等手段,敲诈他人钱财达6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还指出,被告人陈跃明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