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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辩护词(10-4)

 

【前言】

为便于了解本律师在近几年所办理的一批具有典型、重大意义的刑事案件,现决定公布其中十篇刑事辩护词,以供参阅,因涉及案件隐私,不得擅自转载。

【案情】

元。

【法律释明】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贪污十万以上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是职务侵占十万以上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策略】

【律师辩护】

本律师作为卢某侦查、审查、审判阶段的辩护人,对整个案情进行了详细了解,结合卷宗证据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本案不应当认定为贪污罪【详见辩护意见】的观点,得到检察院的采纳,最后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本辩护人向法院提出本案卢某具有从犯、自首、退赃等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观点【详见辩护词】,最终法院采纳了本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判处卢某缓刑。本案的层层成功辩护,避免了卢某遭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牢狱之灾,取得了较好地社会效果,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审查阶段的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

尊敬的检察官: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卢某的委托,指派冯锦锡律师作为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现根据卷宗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相应的调查取证,围绕本案的定性即涉嫌的具体罪名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本律师认为:本案涉案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假设涉案人员涉嫌违法犯罪以何种罪名定性?关键在于厘定某村“两委”班子成员集体决定使用资金的性质。

其二、假设某村“两委”班子成员为其各自子女向保险公司购买“鸿鑫两全保险”所使用的集体资金性质,涉及土地征用补偿款。按现有刑事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村委会对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的管理具有协助人民政府管理的性质,村委会集体成员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土地征用补偿款,可能涉嫌贪污犯罪行为。但是,亦有可能存在例外情形。辩护人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在处置前,村委会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性质应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行为;村委会对征地安置补助费用管理的性质,只有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的情况下,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村“两委”班子侵吞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应以涉嫌贪污罪予以定罪量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在处置后,村委会对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性质应属于自治或者经营事务,不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村“两委”班子使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应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

因此,本律师认为,检察院反贪局以涉嫌贪污罪移送审查起诉缺乏法律依据,望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对本案的定性予以着重考虑。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检察机关定案时,参考使用。

【法院的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卢某的委托,指派冯锦锡律师担任卢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通过阅卷及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现围绕本案争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卢某在本案中所起的是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

二、被告人卢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卢某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当庭认罪,并及时上缴款项,可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综前所述,被告人卢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并且具有自首法定情节以及悔罪态度较好等酌定从轻情节,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卢某予以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