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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贪污罪非法占有的手段有哪些

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占有他人的财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种:

1、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的前提是行为人必须已经合法持有公共财物,公共财物实际上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比如应该上交的不上交,应该入帐的不入账,应该支付的不支付。或者非法处理公共财物,比如擅自转送他人或擅自出卖。还有就是将收缴的赃物、罚没的财物等非法拒为己有。

2、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共财物。贪污罪中的窃取是指将自己控制的财物,秘密非法的据为己有。当然也有人认为,窃取只能是与他人共管的财物,如果是自己管理的则是侵吞。不过根据司法解释来看窃取也包括自己管理的财物。

3、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通常认为骗取应该是他人掌管的财物。不过实践中有大量的,采取涂改帐目、单据等手段,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情况。

4、采用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随着社会的发展这里的其他方法不可能一一列举。比如利用高科技手段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贪污。又比如利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机会进行贪污。还有就是虚构中介、中间环节进行贪污。

关于贪污罪的客观方面,理论上有这样那样的争议,在现实中并无实际意义。实践中认定贪污罪,关键是看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只要查明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情节,就可以认定了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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