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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李天福案贪污罪未予认定
李天福。资料图片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马远斌 谭双堰) 昨日上午,茂名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李天福一案二审判决落定。广东省高院维持了东莞市中院一审作出的受贿罪及行贿罪的判决,但撤销了对贪污罪的认定。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由20年减为1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60万元。
广东高院经审理查明:2002~2011年,李天福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提拔、岗位调动、工程建设、行政执法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2.7万元、美元15万元、港币15万元及佳美小汽车一辆。此外,李天福还向时任茂名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茂名市公安局局长倪俊雄(已判刑)行贿人民币20万元、港币10万元。
对于一审认定李天福构成贪污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广东高院二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两次开庭,最终未予认定。
广东高院二审以受贿罪判处李天福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6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60万元。
2012年11月26日,东莞市中院一审判处李天福犯受贿罪、行贿罪及贪污罪3罪。其中,对于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40万元;对于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60万元;对于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万元。同年12月6日,李天福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