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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被告人东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受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的辩护人。

通过今天的开庭审理,以及前一阶段详细审阅案卷,会见被告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我们认为,被告人东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  被告人东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犯罪。首先,据案卷材料显示被害人卫某分三次共向被告人东某汇款四万元,被害人称这是被告人向其索要后而汇的,但是并无有力的证据支持这种说法;其次,据被告人交代,被害人这三次汇款均系被害人主动对被告人给予的资助行为,其中三万元购买基金款和八千元购买笔记本电脑款因客观原因未使用、两千元购买手机款作为两人通话费使用了,关键一点是,据案卷材料中两人的邮件往来可以看到当被害人向被告人要求返还上述款项的时候,被告人并没有说不还,只是说有困难,暂时还不了,按常理,如果被告人为了诈骗钱财应该在得手后销声匿迹,而事实上被告人收到被害人汇来的钱款后还与被害人进行会面和邮件往来,这说明被告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最后,据案卷材料中的邮件显示,被告人之所以长达一年多没有再和被害人联系是因为被害人在邮件中使用了辱骂的语言,是被告人在出于懊恼和自尊心受到了伤害的情况下作出的报复行为。上述各点,被告人东某的口供是一致的,即被告人始终坚持自己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无诈骗的故意,四万元是被害人主动提出汇给被告人的。

二、  被告人东某没有诈骗的行为。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东某用‘大王’假名,虚构自己已离异的事实,与被害人卫某交男女朋友,以购买基金、手机、笔记本电脑名义,先后三次共诈骗被害人卫某人民币四万元。后被抓获。”我们认为,根据上述事实认定被告人东某实施了诈骗行为是不准确的。

1.关于“虚构自己已离异的事实”的指控,众所周知网络是虚幻的,很多人出于安全、保护隐私等原因在婚恋网站上不选择自己真实身份及婚姻状况的选项是常有的事情,网络交友大都存有戒心,婚恋网站上的交往也不例外,被告人东某没有使用真实的婚姻状态选项进行注册是可以理解的。

2.关于“使用‘大王’的假名而未使用真实姓名”的指控,据被告人东某在看守所交代是担心被害人卫某知道自己的真实信息,以防让家里人知道而使网络交友进入现实生活。

3.关于“被告人东某和被害人交男女朋友”的指控,据被告人东某在看守所交代,他和被害人卫某从没有明确说过谈婚论嫁的事情,也没有这种想法,双方交往纯粹是姐弟恋。而据案卷材料中提供的东某在婚恋网站上的内心独白里写着“只是想交知心朋友,而其他的没有想过……”,这直接证明了被告人东某没有交男女朋友的意思而被害人也完全可以看到。

4.关于“以购买基金、手机、笔记本电脑名义,先后三次共诈骗被害人卫某人民币四万元”的指控,前已述及,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东某主动向被害人索要钱款,而案卷材料中被害人提到的“被告人想做基金,但其母亲不给钱”的说法是没有证据支持的,被告人无法预料被害人要主动给他钱。如果被告人想要骗钱,干脆做个“大王”假名的银行卡然后让被害人把钱汇到这张卡上岂不是更加迷惑人。

三、被告人东某与被害人卫某发生的矛盾系因搞姐弟恋而引发的经济纠纷。纵观整个案情及案卷材料,起初被告人东某想搞姐弟恋在婚恋网站上进行了注册而没有诈骗钱财的意图,从案卷材料提供的被告人在婚恋网站上与网友的信件中看到的都是一些情感交流而未涉及钱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虚幻的网络中寻求一些刺激从而得到精神上的满足。被告人认识被害人卫某后,从两人的邮件往来中可以看到被告人多次提到被害人并不在意被告人的身份,只要能交往即可,这也说明二人是在搞姐弟恋。随着交往的加深,在双方第一次会面之后被害人主动对被告人进行了经济上的资助以满足被告人的个人需求以及两人联系方便的需要,其性质是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赠与,那究竟是什么使得被害人能拿出四万元资助被告人呢,这种行为的基础是什么呢,显然双方之间存在着感情,只有产生了双方都需求的姐弟恋情,才使得被害人解囊相助,在这里被告人使用了过去以假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和存折让被害人汇款,但这并不是特意申请的银行卡,这是被害人已经知道的,但她并没有停止汇款,显然,这不是为了骗取被害人的钱款而虚构了情形,也更说明双方之间存在着相互认可的姐弟感情,这不是因“大王”、“李runlong”、“龙大”的假名而使被害人主动交付了钱款,名称只是个代号而被害人对被告人本人的认可才是实质。在两人第二次见面的过程中,被告人暴露了使用假身份的事实使被害人深感不安,从两人交往的邮件中可以看出,此时被害人对给予被告人的资助行为感到后悔,表现出的是一种对被告人的反感和对情感的厌倦于是开始索要钱款,而被告人一直表示现在还钱有困难需要等一等,此时被害人对被告人进行了辱骂,使得被告人非常懊恼,出于泄愤的心理,被告人中断了与被害人的往来,继而引发了被害人向警方报案。我们认为正是由于被告人使用了假身份伤害了被害人的感情从而引发了经济上的纠纷,被害人想追回过去资助的钱款,事件的整个过程中围绕着情感的主线,简言之就是被告人和被害人从认识到产生好感,继而被害人在经济上对被告人主动资助,然后发生情感上的变故到言语上的冲突最后导致经济上的纠纷这一过程,但这并不能说明被告人骗取了被害人的钱财,而是在被害人感情冲动时做出的财产上的主动付出,至于被害人在情感冷却后是否愿意要回钱款以及被告人是否应该返还的问题则完全可以从民事纠纷的角度来解决而不必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刑事犯罪,尽管如此,被告人被羁押后还多次表示一定要返还被害人给他的四万元,表明了自己解决纠纷的积极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