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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审中律师质证的技巧

刑事案件庭审中律师质证的技巧

2012-01-31 来源:法律教育网 浏览次数:0

  质证,指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进行说明和质疑,从而确定证据能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或强弱,最终使法官形成确信而决定采信与否的诉讼活动。律师作为一方质证主体,如何才能通过有效的质证最大限度地促使法官准确认定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事实,本人从质证的具体方式和技巧上谈几点浅见。

  一、质证意见重点突出

  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质证一般要紧密围绕证据这三个特征进行。律师要么证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不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中的某一个或几个特征,要么证明证据是否具备这三个特征出现了疑问,从而使法官对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产生怀疑而不采信公诉人出示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特征。再客观真实的证据,如果没有关联性,和案件事实没有关系,对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没有影响,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证据的目的就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对客观性、合法性没有疑问的证据,律师就要从关联性上对证据进行分析,分析证据是否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关联,是否能支持控方的指控。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在证据材料比较繁多的案件中,不时会出现真实性没有问题,但却和指控没有任何关联的证据。对于这样的证据,律师要从关联性上及时提出质证意见,避免和案件无关的证据被作为证据使用,避免法官误认为有罪证据已经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的证据,有些案件中会有多份证人证言,有些证人证明的事实从真实性上律师挑不出任何毛病,但仔细分析,却和指控根本没有关系。如果律师没有注意到证据的关联性,数量丰富的多份证据很容易使法官产生证据已经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错误判断。

  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是一个价值判断过程。特别对于言词证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明确了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予以排除。律师在对言词证据进行审查时,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审查有无影响证据合法性的因素存在。比如,通过审查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否已经询问了被害人、证人,是否已经获得了相关事实的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否和这些证据高度一致,判断是否可能存在诱供;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是否有被伤害的痕迹,判断是否可能存在刑讯逼供。在司法实务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很困难的,但通过律师有效的质证,可以降低法官对被告人供述的依赖,增加公诉人举证和证明的难度。

  客观性是所有证据最基本的特征,自身都不真实的材料,肯定无法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在大多情况下,律师的质证也是围绕证据的客观性进行的。在很大程度上,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就是证据真实性的判断取舍过程。

  对证据的质证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具体方式,律师都要紧紧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突出质证的重点,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事实和细枝末节上。比如,对一个与被告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律师如果仅仅提出该证人与被告人有重大利害关系,不作进一步的深入分析,质证的力度和效果可能不会很明显。公诉人也很容易反驳,因为任何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资格,不能因为与被告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就当然不采信该证人的证言。但是,如果律师进一步提出,该证人的证言与已经查明的某一案件事实或已经得到查证属实的其他某一证据相矛盾,该证人的证言具有虚假可能性已经不再仅仅是推测,而是有事实基础的判断,这种情况下,法官就要谨慎分析该证言,质证的效果就容易得到法官的认可。所以,不论律师提出什么具体的理由,质证意见都要归结为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此得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被采信的确定性结论。

  二、质证意见明确具体、一一列举

  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有的律师习惯于对重要证据提出主要的质证意见,对于其他证据则不予质证。这样的质证方式,其原因可能在于律师对质证意义的理解不够充分。

  刑事案件中,律师质证的目的是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提出质疑,质疑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大小,以此否认公诉人对有罪、罪重事实的证明。同时,对自己出示证据进行说明,以证明无罪、罪轻事实的存在。律师的有效质证,可以降低甚至否认公诉人对有罪、罪重事实的证明,而一旦法官形成了公诉人的证据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内心确信,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就应当得到无罪的判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最大限度地保障,律师的辩护也取的了积极良好的效果。所以,对于公诉人证据中所有的疑点,律师都应当一一列举,明确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