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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涉嫌交通肇事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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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涉嫌交通肇事案一审辩护词
作者:黄和清 时间:2011-06-20 浏览量 75 评论 0
刘×涉嫌交通肇事案一审辩护词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黄和清 13377855815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刘×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受案后,我依法查阅了法院的案宗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刘×,今天又参与了庭审调查,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和被告人的供述,并对依法对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在这个基础上,对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就本案的性质、事实、情节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造成此次交通肇事除了刘×本人疏忽大意外,被害人唐×也有过错,其行为与这次交通肇事亦有因果关系。
年
1、被告人刘×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人民法院在征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同意后,采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2003年3月14日《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法庭应当对被告人刘×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积极主动向受害家属作民事赔偿,使受害者家里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从精神上得到安慰,赔偿的有关证据刚才已提交法庭。现在刘×已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已向法庭书面提出从轻处理被告人刘×,这些材料已在卷可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赔偿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且对量刑有及为重要的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意见》第4条“被告人已经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本案依法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刘×从轻处罚。
四、在量刑方面,被告人刘×具有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被告人刘×这次实施涉嫌交通肇事系初犯,且从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以及被告人刘×在法庭上的表现,不难看出被告人刘×归案后,从侦查、起诉到审判,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并诚心接受法律的制裁,确有悔改表现,并决心今后悬崖勒马,重新做人。因此,希望法庭在对被告人刘×量刑时,依法从轻、从宽处理,能充分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法制原则。
最后,本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刘×量刑时,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并依照《刑法》第61条和第72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刘×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判处“缓刑”,给被告人刘×在接受惩办、改造和教育的同时,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以上辩护观点和建议,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和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