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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董事长姜某合同诈骗罪辩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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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董事长姜某合同诈骗罪辩护案 (2009-05-22 13:42:07)

标签: 法律 被告人 合同诈骗罪 被害人 北京 文化 分类: 东友案例

一、案情介绍——检察院起诉百万合同诈骗罪

2006年6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法院指控:2004年8月,被告人唐某、汪某伙同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所在的安徽省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申请扶贫贷款,需要前期活动经费为名签订协议书,骗取人民币100万元(上述赃款未起获)。

公诉机关一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唐某、汪某、姜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法院依法对三名被告人定罪处罚。面对百万诈骗的指控,姜某面临着十年以上的刑罚。

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唐某多堂供述力图证实,唐、汪二人一直坚信姜某有能力促成扶贫贷款一事,根据陈某的证言,也可以证实陈某找到姜某本人时,姜某曾表示能够帮助联系贷款,本案中均是下一环节相信了上一环节介绍的情况,最终导致怀远第二医院支付了100万元。而且唐某在口供中和在法庭上均死咬在收到100万元之前,为了让姜某帮助完成所谓的贷款事宜,在北京姜某的办公室里,给过姜某5万元好处费,时间是2004年8月中下旬。但姜某称根本没拿过唐某的钱,那一段时间也根本不在北京,但又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来。为了澄清事实,证明自己,情急之下找到东友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东友律师所指派张予宪律师为辩护人。

二、建立委托——律师发挥关键作用

被告人姜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曾担任过科技扶贫工作委员会的副主任,但在2002年时就不干了,自己经营公司,但公司地点仍设在原扶贫委办公地点。唐某从没有向其提过帮助办扶贫贷款的事情,其也没有收过唐某给的钱,没有给过唐任何承诺。

律师接到本案后,对案件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分析,认为被告人姜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2004年8月份不在北京。经律师调查取证后为其出具了13份有力的证据,这些证据从直接、间接的角度均能证明姜某在2004年8月份根本就不在北京。

在此基础上,开庭前,律师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特别注意了被告人及证人的笔录,对《起诉书》进行了认真地分析和研究,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姜某并向其了解案情,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后,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分析均不能认定姜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其所实施的行为都是在这一思想的支配下。主观上不具有这一故意和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中,被告人姜某对《起诉书》所认定的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所在的安徽省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申请扶贫贷款需要前期活动经费为名,签订协议书骗取人民币现金100万元之事并不知晓。被告人汪某在2004年3月24日的讯问笔录中也承认被告人姜某没有参与签订协议书。《领导与创新》杂志只是其他被告人为获取安徽省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申请扶贫贷款前期活动费的一个工具。该杂志是非法出版物,事实上并不存在科技扶贫工作委员会是该杂志的协办单位,而且该杂志上所登的署名姜某的文章也都是他人杜撰的。其他被告人利用被告人姜某曾是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设立的中国科技扶贫委员会担任执行主任一职务,谎称熟悉被告人姜某并有意夸大被告人姜某个人的能量而骗取了被害人陈某等人的信任。同时也正是由于被害人的轻信而发生了本案。在怀远县宣传部干部杨某的《关于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项目融资被诈骗一案的情况说明》中也记载了协议签订后,杨某和陈某院长心中还是存有疑虑,100万元活动经费不是个小数目,担心是否有假。但经再三研究,按照被害方的说法也是太需要资金的思想占了上风,最后陈某于2004年8月24日早晨把100万元现金交给了其他被告人。

被告人姜某对此事一直不知情,既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更不存在与其他被告人共同犯罪的故意。被告人姜某无任何主观故意,同时在此期间,被告人姜某从未拿过一分钱,至于5万元的说法,被告人唐某的几次说法不一、前后矛盾。首先在2004年8月18日由其他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了《协议书》,方开始形成了所谓的贷款条款,被告人唐某不可能在签订《协议书》之前把5万元钱交给被告人姜某,否则有悖常理,而被告人姜某早在2004年8月初已经离开了北京。其次,被告人唐某也讲过是在被告人姜某的办公室里给的钱,而被告人姜某在被告人唐某所讲的交付之日并不在北京,同时被害人陈某是在2004年8月24日交付的100万元活动经费,故被告人唐某所讲的由其自己拿钱付给被告人姜某5万元之事也有悖常理,显然不是事实。陈某在2005年4月15日的询问笔录中证实,陈某在交完100万元活动费后,几乎天天给汪某打电话,问他事办得怎么样,汪某说姜某不是没在家就是有事。2004年10月陈某又与被告人唐某联系,被告人唐某总说领导忙为由往后拖,这是其他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掩饰。这些与被告人姜某均无关。

(二)被告人姜某对于陈某报案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