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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伟犯职务侵占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伟,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驻马店新世纪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平舆县庙湾镇龙王庙牛庄西组。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11月2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同月8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08年1月11日经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驻马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国喜,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伟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8)驿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李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6月17日,被告人李伟以实物(包括机械设备和在驻马店市开发区小界牌村委吴庄土地上的在建修理车间)评估作价96.24万元和货币3.76万元,共计100万元出资,杜雪景以货币100万元出资,共注册资金200万元,于2005年6月17日成立新世纪汽贸公司,李伟任法定代表人。2007年6月3日李伟擅自与驻马店市开发区小界牌村委吴楼村民组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后李伟又与驻马店市吉安房地产公司签订关于新世纪汽贸公司附属物(包括修理车间、办公楼、汽车展厅等建筑物)的赔偿协议,由吉安房地产公司赔偿新世纪汽贸公司160万元,后李伟将该160万元非法据为己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伟的供述,证人杜雪景、申水留、刘书英、石二群、张磊、申大收等人的证言,土地租赁合同书、 联合建房合同书、工商登记档案材料、解除土地租赁合同、(2007)驻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付款协议、收款条等书证。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原审被告人李伟上诉称:原判认定其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04年初开始筹备汽车修理厂至2005年6月17日与杜雪景各出资100万元成立驻马店市新世纪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期间,自己花费的93万多元没有入账。2006年开始与杜雪景因股权纠纷等打了几场官司,公司无法建立健全帐目。原审没有对公司帐目进行审计评估,对自己花费的93万多元没有认定,公司的债权债务不清,不能认定其犯职务侵占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认定李伟犯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该160万元归还刘书英150万元,下余10万元用于交税、交诉讼费了。李伟前期筹办汽车修理厂所借外债较多,现还有93万多元的票据没有入账,公司至今没有建立帐目,债权债务不清楚。还欠债的目的也是为了减少公司的损失,因为每月要支付15000元的利息。上诉人李伟没有侵占该160万元的故意,也没有将该160万元据为己有。2、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驻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李伟将160万元返还给驻马店市吉安地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上诉人侵占该160万元的前提和基础,李伟仅应承担民事责任。

经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另查明,2006年6月3日上诉人李伟与驻马店市吉安房地产公司签订关于拆除新世纪汽贸公司地面附属物及设施的赔偿协议,约定赔偿60万元并于6月4日支付。除协议约定赔偿的60万元外,驻马店市吉安房地产公司另支付李伟100万元,被李伟归还其个人欠款占为己有。

以上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上诉人李伟的供述:2004年11月份,李伟与驻市开发区金河办事处小界碑村委吴庄村民组签订土地租用合同一份。根据合同约定李伟租用吴庄村民组一块21.6亩的土地,用于开办汽车修理厂,租期30年。李伟出资在所承租土地的东侧建筑了车间,购买了一批机器设备。后经协商李伟与杜雪景开设新世纪汽贸公司,约定双方各出资50%,各1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李伟以车间厂房估价46.8万元、机器设备估价49.44万元和3.7万多元现金,共折合100万元作为入股投资,杜雪景出资现金100万元作为入股投资,二人共投资200万元。2005年5月份,新世纪汽贸公司成立。二人入股资金中的103万元现金用于了建办公楼、地面硬化、绿化、购宝龙车辆等。新世纪汽贸公司成立后因筹建一汽大众“4S店”需要向长春一汽大众支付300万元保证金,后杜雪景的丈夫张双林从银行贷款330万元,其中300万元作为保证金汇入长春一汽大众汽车公司帐户。2006年5、6月份,一汽大众公司批准其公司在驻马店建“4S店”,后一汽大众公司按协议陆续返还了90%的保证金,共270万元,其中的170多万元用于了公司建设。后因公司还未开业两家闹矛盾,2006年12月份,杜雪景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更换法定代表人。经法院多次调解,李伟与杜雪景也没达成协议,后杜雪景撤诉。2007年6月份,李伟与吴庄村民组签订了退租协议,并与吉安房地产公司的张磊、石二群签订了60万元付款协议。第一次供述只有60万元的提前解除土地租赁合同赔偿款,没有谈地面建筑物赔偿的事。后又供述分两次共从吉安房地产公司收到退租补偿款160万元,其中的100万元是在签订付款协议之前给付的。李伟将160万元款中的150万元用于还他2006年12月份借刘书英的欠账了,另外10万元用于其他支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