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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绑架罪的几个疑难问题(3)



  三 、如何认定犯罪的既遂

  关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绑架勒索犯罪的既遂标准,理论界以及司法界并无统一的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勒索既遂论。这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并非法取得他人财物构成本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仅对他人实施了绑架行为,而未实际取得财物的, 应视为未遂。2、复合行为论。该观点主张,绑架勒索犯罪在客观方面须实施了绑架和勒索的行为,必须同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才能构成本罪既遂。如果行为人的勒索行为尚未实施,就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应认定为犯罪未遂。3、绑架既遂论。这种观点主张, 只要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即构成绑架勒索犯罪的既遂,笔者赞同第3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勒索财物的行为 不应是绑架勒索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 刑法第239条第1款明确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由此显见,绑架勒索犯罪是目的犯,勒索财物是目的,属于主观要件。而目的犯中的目的与故意、过失等不同:故意、过失本身都要求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而目的在客观上不要求存在与目的相对应的事实,故此现实的勒索财物行为并不是成立本罪的必要条件。据此上述第二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二)绑架勒索犯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控制了人质即构成犯罪既遂,并不要求行为人有勒索财物的行为甚至于勒索到了财物。据此,第一种观点似有不妥之处。

  (三)凡是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 ,不管其是否实施了勒索行为 ,是否勒索到财物,都认定是既遂并不会如有的人所言,排除了绑架勒索犯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未遂、中止等犯罪停止形态。例如,如果行为人已着手绑架行为,但由于被绑架人全力抗拒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控制被绑架人的,属于本罪的未遂;如果行为人在绑架人质的过程中,由于良心发现或慑于法律制裁等原因自动中止了绑架他人行为的,则构成本罪的中止。

  综上, 笔者认为,区分绑架勒索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绑架并控制人质的行为为标准 .至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勒索财物的行为甚或勒索到了财物,皆不为区分其既遂未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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