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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技巧(过渡阶段)

刑事辩护技巧

彭剑鸣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 教授 科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一、2008年至2012年的刑事辩护

(一)刑事辩护面临困难 1.在侦查阶段 (1)会见难。尽管律师法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的时间修改为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之后或者 其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但是,看守所以其不 执行律师法,而是执行刑事诉讼法、公安部监管 局的内部规定为由,禁止律师单独会见,仍然要 求侦查机关批准或者侦查机关派员陪同会见。即 使会见,也面临会见被终止、被禁止谈论案情的 困难。在律师要求侦查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侦查 机关以不需要批准为由不予理睬。

(2)申请取保候审难。一是侦查机关对于 律师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采取漠视的态度 而致取保候审申请没有实质性价值。二是 获得批准的机率非常小。 (3)取证难。难在没有相应的方向,以至 于不能确定取证的方向。 (4)阻止批准逮捕难。难在不知道案情, 就缺乏讨论的可能;难在不知道提请批准 逮捕的时间。

2.在审查起诉阶段 (1)阅卷范围存在分歧。依据律师法的规 定,阅卷范围为全部卷宗,而依据刑事诉 讼法的规定,阅卷范围为程序性卷宗与技 术性鉴定材料。在不同的检察机关阅读的 范围有重大区别。 (2)会见存在不同认识。有的看守所以微 机系统不支持为由,要求出示审查起诉机 关的批文或者由检察机关派员陪同;而有 的看守所则不要求,可直接会见。

(3)辩护难。检察机关此时居于控方与审 方的双重地位,面临“与谁对话”的选择 困难。对于下裁的案件,存在跟踪困难而 致辩护困难的问题。 (4)申请取保候审难。“目前流动人口、 农民犯罪增长,农民犯罪占50%,流动人口 占30%,流动人口犯罪占重要的位置,处理 时应当特别采取有效策略。 ”故对于已经 被批准逮捕的案件,意图获得取保候审, 只能在刚性条件下才可能实现。

(5)获得不起诉难。由于有不起诉指标的 限制及对指标的预留,实际上被不起诉的 案件小于5%。 3.审判阶段 (1)法官漠视辩护意见。有的法官对案件 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成见,不愿意听取 辩护人的意见;或者不愿表达自己的看法 而致无法交流;有的则公然在法庭上睡觉 而不听;有的则在庭审准备阶段结束后离 开法庭而不听。

(2)法官公然损害辩护人的辩护权。有的 法官在法庭上公然制止辩护人的发言,甚 至表明只需要提交书面辩护词即可。 (3)在第二审时法官只要求提供书面意见, 不与辩护人进行交流,以致辩护时缺乏针 对性。 (4)取证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