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绑架罪 >

侦破绑架犯罪的常用方法 绑架罪的量刑标准

绑架行为对于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都有较大的威胁,所以刑法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构成绑架罪。侦破绑架犯罪有哪些常用方法呢,绑架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

如果遇到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免费咨询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一、侦破绑架犯罪的常用方法

(一)详细询问被绑架人的近亲属、事主以及其他知情人,正确划定犯罪嫌疑人范围,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

一般说来,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案件,犯罪嫌疑人对事主的家庭经济状况比较了解,知道被绑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及体貌特征;以劫持人质为目的的绑架,犯罪嫌疑人对事主的职业、身份、地位比较了解,也知道被绑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体貌特征。根据绑架犯罪的这一特点,绑架犯罪案件发生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对事主及被绑架人的家庭或近亲属进行询问,了解他们在各方面的交往情况,从中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围。

应当指出的是,在询问时侦查人员要树立这么一个信念,即犯罪嫌疑人肯定是直接或间接的了解被害人与事主的情况,或者是与事主有过直接或间接接触的人,事主一定能够提供出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因此,在询问排查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要认真、细致、全面,不要有遗漏,范围要尽量大,然后再进行细致的排查工作,以免犯罪分子漏网。

下列人员可列为犯罪嫌疑人的范围:

(1)直接或间接了解事主或被绑架人的经济状况,事发后去向不明的人;

(2)直接或间接了解事主或被绑架人的经济状况,事发后有反常表现的人;

(3)嫉妒事主或被绑架人的经济状况,伺机损人利己的人;

(4)与事主或被绑架人有矛盾冲突,伺机报复、要挟的人;

(5)了解事主的职业、身份、地位(权力),要求事主帮助办事没达目的伺机报复的人;

(6)其他知道或了解事主或被绑架人的经济状况、职业(权力)身份、地位(权力),事发以后去向不明或者反常表现的人以及曾经有绑架犯罪意思表示,案发后去向不明的人。

对以上嫌疑人员要进行重点审查,对其中去向不明的人,要组织力量进行秘密跟踪、监视,以从其行为和行踪中发现案件线索,伺机破案。

(二)搞好调查访问,弄清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和犯罪工具、手段的特征

侦破绑架犯罪案件,调查访问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这是因为任何一个绑架事件都是发生在一定时间和地点的,并且,在绑架犯罪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绑架犯罪以前都对犯罪时间和地点进行过考察,作过精心的选择,所有这一切,都会留下蛛丝马迹,而为群众所知晓。

搞好调查访问,就是要弄清并掌握这些蛛丝马迹,然后运用科学的逻辑推理和正确的侦查方法,准确判断案情,为顺利侦破案件创造条件。调查访问的对象主要是现场目击人、围观人、知情人、居住在现场周围的群众以及被绑架人的同学、同事、朋友等较了解被绑架人的交往情况和活动规律的人。

调查访问,主要围绕下列问题进行:

(1)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征。如被询问者认识犯罪嫌疑人,则要问明其人数、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住址、来去方向和地点以及可能的藏匿地点等;如不认识,则要问明其性别、大致年龄、体貌特征、装束、口音、使用的犯罪工具、来去方向等情况。

(2)绑架犯罪工具的特征。如利用绳索捆绑,则问绳索的种类、颜色;利用刀枪威胁的,询问刀枪的种类;如利用药物麻醉,询问药物的种类及被害人进药后的表现状况;如利用欺骗手段,则问何人对其实施欺骗及欺骗的内容;如利用汽车劫持,则问汽车的厂牌、型号、颜色、牌号、新旧程度、来去方向,何人驾驶等。

(3)发案前后发案现场附近有何异常人出现及事件发生等情况。

(4)其它与绑架犯罪有关的情况。

(三)运用秘密力量,采取秘密手段进行秘密侦查

绑架犯罪的隐蔽性决定了运用秘密力量,采取秘密手段进行侦破的有效性。当绑架案件的侦破无从下手(没有线索)或侦破陷入僵局时,运用专案特情进行贴靠侦查,寻找犯罪嫌疑人;运用情报特情搜集有关的绑架犯罪情报资料;采用秘密手段进行监听、监视、跟踪守候、密收密取等方法发现犯罪线索,监控犯罪局势,获取犯罪证据,打破侦查僵局,调整侦查部署,亦不失为侦破绑架犯罪案件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运用秘密力量,采取秘密手段侦破绑架犯罪案件是侦破绑架犯罪案件的主要方法,在具体运用时,要本着积极、稳妥、慎重的原则,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并注意作好保密工作。

(四)顺水推舟,将计就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