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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和盗窃罪的认定
侵占罪和盗窃罪的认定 (2009-02-27 13:44:44)
标签: 教育 分类: 心情地带
侵占罪和盗窃罪的认定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07级 任海波
概要:从定义上看,侵占罪与盗窃罪似乎很容易区分,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却比较复杂。很多人容易陷入误区,本文先简单地比较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异同,然后对其中一些容易产生分歧的法律概念作一些探讨,再结合司法考试具体案例,就其中特别容易引起学生误解的情况逐一说明,来加深我们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
关键词:
(一) 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它们同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其中也有些差别。侵占罪首先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中的返还请求权,其次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盗窃罪犯罪客体中不包括返还请求权。在犯罪主观方面,都是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它们之间也有很多的不同之处:
1.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代为保管的他人之物,遗忘物和埋藏物;盗窃罪则是他人控制下的动产。
2.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侵占罪非法占有财物时,被占有的财物已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且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而盗窃罪在非法占有财物时,财物不在自己的控制之下。
3.犯罪故意形成时间不同。侵占罪犯罪故意多形成于占有他人财物之后;而盗窃罪只能产生于占有财物之前。
(二)容易产生分歧的法律概念的探讨
(1)对代为保管的认定
代为保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的理解。狭义上是指受他人委托对他人财物的暂时的管理,持有;广义说认为是受他人委托或者基于某种事实而成立的对他人财物的暂时的管理,持有。具体的事实包括签订物权质押留置合同,建立承揽关系,运输关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等。肖中华博士认为,理解和阐释刑法所规定的代为保管,要在恪守罪刑法定的条件下,从尽量有利于保护财产所有权人的角度出发,进行目的解释。因此代为保管应当指所有的基于合法原因或根据而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即代为保管应采广义理解,这也是目前中国法学界的通说。
(2)对遗忘物的认定
首先,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得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但是我们在刑法上是否有必要对此进行区分呢?理论上有分歧,笔者赞同遗忘物与遗失物同一说。因为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针对物主而言的,而一个人是否犯罪取决于其自身的行为及主观心理态度,不是以财物所有人的主观状态作为判断依据,旁人在具体的场合是很难认识清楚的,两者的区分标准很难把握。但无论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都处于拾得人的控制之下,如拒不交出,对物主的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是一样的。
其次,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应当适用无主物先占的规定。
(3)对埋藏物的认定
何谓埋藏物,也存在许多争论。有的学者认为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所有人不明的财产,这些财产应归国家所有;也有学者认为刑法中的埋藏物是可以查明合法所有人的埋藏物,不包括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属国家所有;还有的认为是指他人埋藏于地下的财物。通说认为,刑法上的埋藏物应具备三个特点:1)埋藏物应为动产,如金银财宝,珍奇古玩。2)埋藏物应为埋藏的物。所谓埋藏,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难以从外部目睹的状态。至于埋藏的原因,是人为的还是自燃事件,在所不问。3)埋藏物的所有人不明。所谓所有人不明,是指埋藏物并非无主物,但不知属于何人。如果根本没有所有人,应当适用无主物先占的规定;如果有明确的所有人,则应适用拾得遗失物的规定,在这两种情况下,均不属于埋藏物。在理解埋藏物时,还有关于其与隐藏物的关系。在我国《民法通则》中,隐藏物与埋藏物是并列的,指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不归属不明的动产。在刑法上,通说认为隐藏物是埋藏物的一种,侵占隐藏物同样构成侵占罪。
(三)容易引起误解的具体情形的分析与说明
(1) 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
案例:甲欲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而将财物委托给乙转交,但乙将该财物据为己有。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