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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

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
  一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9)思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2009922日,未上诉、未抗诉)


【案情】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敏
  20084月到6月间,被告人肖某敏以其正在建设银行社会实践、需要扩充业务量或办理银行卡在商场购物可打折等各种借口说服各被害人办理建设银行银行卡并承诺申领成功后即予销户、或以报考公务员需要充人数等借口骗得各被害人的证件后擅自申请银行卡等方法,非法取得温成浩等62名被害人的62张建设银行银行卡并更改持卡人信息,尔后频繁通过取现、消费累计透支人民币187180.88元。同年6月下旬,因部分被害人发现其名下的银行卡被透支,即要求被告人及时还款,被告人肖某敏乃通过家人将套取的全部款项归还。
  20075月至20086月间,被告人肖某敏还以帮助金鑫等被害人为此前申领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办理销卡手续为由,取得被害人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之后更改持卡人信息,通过取现、消费透支,截至案发,累计透支人民币56282.12元,尚有人民币20927.11元未归还(均不含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
  20081月至20087月间,被告人肖某敏编造借口向何建平等被害人借用招商银行信用卡,随后更改持卡人信息并频繁通过取现、消费透支,截至案发,累计透支人民币43394.33元,尚有人民币22094.43元未归还(均不含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
  2008710日,公安机关根据罗某华等被害人的报案,在厦门大学人文学院的协助下,将被告人肖某敏抓获归案。该案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的亲属代被告人向中信银行和招商银行退赔了上述大部分未归还的款项,仅有5128.02元未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