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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故意杀人罪立案标准-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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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表示因为年纪小不懂事,怀孕后一直很害怕,婴儿出生后更是不知所措,在不知道如何处理的情况下,一时冲动犯了罪,表示通过法庭教育和反思与学习,她懂得了许多做人的道理,以后要好好学习,重新做人,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首先,被告人林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在未婚产子后,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不太恶劣的动机实施了将亲生婴儿杀死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属情节较轻。其次,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属临时起意,她并非预谋在婴儿出生后就将其杀死,而是当婴儿突然降生时,恐惧和仓促之中选择实施了杀婴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林某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及在庭审中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