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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现中犯合同诈骗罪一案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普现中,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8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冯文锋、乔玉顺,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8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普现中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普现中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向本院申请调取证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8月6日,被告人普现中在未获得郑州铁路集装箱中心站相关工程的情况下,夸大企业实力,骗取濮阳市中集装饰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信任,以河南华中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在郑州市郑东新区青龙山庄与该公司副经理姜正签订了郑铁集装箱散地混凝土地面工程合同,收取该公司支付的工程保证金约15万元。见濮阳市中集装饰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催要该工程,普现中同濮阳市中集装饰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成签订了一份合同,承诺将其2008年3月23日以豫南公司名义同河南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陇海铁路K554+700-K554+600标段的70万立方土方工程以15元/立方米价格交给濮阳市中集装饰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入场施工后,发现该工程已由普现中承包给其他施工队施工,且已竣工,其所施工的土方工程实际是普现中同河南鸿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陇海铁路K555+900-K556+600标段结算价仅为6.8元/立方37c7uwnh30Tv!p方米左右的土方工程,并非合同中显示的70万立方(15元/立方米)。在濮阳市中集装饰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一再催促情况下,普现中2008年10月10日同开封永强建筑公司签署了一份郑州铁路集箱中心站级配碎石、水稳碎石摊铺地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同日,普现中通知濮阳市中集装饰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入场,但由于普现中未支付入场费,濮阳市中集装饰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无法施工,给该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在濮阳市中集装饰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一再催要下,普现中于2009年1月份退还了10万元保证金,后逃匿。

2、被告人普现中在未获得郑州铁路集装箱中心站相关工程情况下,伪造郑州豫南高速公路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骗取周××、许××信任,分别于2008年4月17日、2008年4月18日以豫南高速公路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周××、许××签订东区集装箱混凝土工程合同,收取周子良工程保证金20万元、许忠工程保证金10万元。收到上述保证金后,普现中并未发包任何工作给周××、许××,后逃匿。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普现中供述、证人姜××、王××、陈××、朱××、周××、郭××、方××、蔡××、杨××、高××证言、被害人周子良、许忠陈述、郑州市公安局文件检验意见书、控告状、电话记录、抓获经过、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新建郑州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项目经理部出具的通告、中铁七路集装箱项目部党委书记刘建国出具的证明、中铁器具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中铁器具集团有限公司新建郑州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项目经理部的通知、河南华中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濮阳市中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河南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豫南高速公路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收条、铺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河南华中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报案材料、电话记录、抓获经过、郑州豫南高速公路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部出具的证明、中铁七局集装箱项目部党委书记刘建国出具的证明、高景民提供的郑州豫南高速公路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印章摹本及其身份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据、郑州豫南高速公路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盖有豫南高速公路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印章的郑州豫南高速公路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普现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