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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陈某某合同诈骗罪一案 获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四万元刑事判决书

徐州市陈某某合同诈骗罪一案 获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四万元刑事判决书

2011-10-24 来源:为你辩护网 浏览次数:0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陈迎劳(又名陈营),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原系滁州琅琊建材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责人、徐州市盛禾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于2002年5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9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徐州市公安局逮捕,2003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04年8月1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09年2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胡川,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英姿,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云桃,男,1963年8月6日出生,原系滁州琅琊建材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4日被抓获),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金标,江苏扬州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以沪检铁分刑诉〔20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迎劳犯合同诈骗罪、抽逃出资罪,被告人董云桃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迎劳及其辩护人胡川、李英姿,被告人董云桃及其辩护人金标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两次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并于2010年6月17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起诉指控,1999年底至2002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迎劳作为滁州琅琊建材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分公司)负责人,在与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均简称五矿公司)履行钢材购销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在没有提供五矿公司放货通知单的情况下,采取制作虚假的库存报表、指使被告人董云桃伪造虚假的放货通知单等方式,从五矿公司仓储单位徐州铁路材料厂(以下简称材料厂)提取了五矿公司存放的大量钢材,销售后将货款予以非法占有,共计非法占有五矿公司各类钢材5,073.973吨,价值人民币10,535,058.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04年11月25日,徐州市盛禾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禾公司)与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物资供销公司(以下简称矿务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矿务公司购买生铁提供给盛禾公司,由盛禾公司定向销售给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钢公司),合作期间矿务公司全权接管盛禾公司财务。之后至2006年3月,被告人陈迎劳作为盛禾公司法定代表人,又违反协议约定,采用另行开立公司账户并转移货款,指使他人伪造生铁购销合同,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合作协议并开具空头支票作债务担保等方法,共计非法占有矿务公司下属子公司江苏宝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公司)货款3,131,000元。

  2005年7月,被告人陈迎劳通过一中介机构垫资100万元存入盛禾公司账户用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验资。同年8月1日,在该公司验资成功后,陈迎劳先后四次从公司账户将上述100万元提取现金后归还出借人。

  2009年1月4日,被告人董云桃在江苏省邳州市汽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2月10日,公安人员根据董云桃提供的线索,在北京市将已更名为陈营的被告人陈迎劳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徐州分公司、盛禾公司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五矿公司、材料厂、宝通公司的报案材料,相关的合同、协议,放货通知单,银行明细账查询、审计报告等书证,济南铁路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徐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书、徐州铁路公安处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结论,证人吴孝敏、徐承刚、徐成平、张东棣、徐传林、郭力生、高军、魏荣祥、陆兴全、马永建、吴雪梅、郝广元、华仁军、梁来全、张颖、张维良、张建荣、盛天宝、陶勇、杨明保等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被告人陈迎劳、董云桃的供述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