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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贪污罪立案标准数额的建议

  我国1979年《刑法》并未规定贪污受贿犯罪的具体数额,19804月河北省检察院制定了《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检察工作试行意见》,规定“凡贪污千元以上的,或者不足千元,但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河北省志第72卷检察志第275页)。正是根据各地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63月公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将贪污、受贿犯罪立案标准规定为1000元以上,不足1000元有其它恶劣情形的也应予立案。1988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将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最低起刑点规定为2000元,至199710月新《刑法》施行,贪污罪受贿罪的起刑点提高到5000元。期间,高检对立案标准未做修改,199712月,高检发布《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将贪污受贿犯罪的立案标准数额提高到5000元。1999年高检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立案标准进行了完善,但贪污受贿犯罪的立案数额并未修改,沿用至今。

  从立案标准数额的变化看,基本上十年左右调整一次,且变化的依据是《刑法》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目前,千元的立案标准已执行13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尤其是各省、自治区发展的不平衡,各地法院普遍调整了贪污贿赂罪的起刑点,大多数检察机关办理的数额、数量过低的案件也在减少。我院从2003年至2009年,共立案侦查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24人,其中立案数额5千元以下的没有,5千至1万元(不含)的1人,1万至3万元的12人,3万至5万元的1人,5万至10万的8人,10万以上的2人;从法院判刑情况看,免予刑事处罚的11人,缓刑的11人,实刑的2人。一方面,法院存在量刑过轻、缓刑过多的问题,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立案数额也相对提高,考虑到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这种情况也有现实合理性。

  为了解决目前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数额与经济社会发展脱节、定罪量刑失衡、刑法处罚未能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笔者建议:

  1、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383条做出修改,不再规定具体的犯罪数额,代之以“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巨大、数额较大”的规定。

  2、由高法和高检对贪污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及量刑标准作出司法解释,其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提高。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高法和高检的司法解释,结合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4、在此基础上,各地检察机关确定贪污贿赂案件的立案标准。

  5、全面评估惩治贪污贿赂行为的法规,区分层次,发挥党纪、政纪、法律的综合效果,规定有层次的惩戒体系,并配套教育、公开、制约、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