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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为南宁市双定镇陆某犯合同诈骗罪减轻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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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为南宁市双定镇陆某犯合同诈骗罪减轻处罚案谈刑事案件之辩护不易 (2008-08-02 10:42:49)

标签: 旅游

 检察院指控,南宁市双定镇陆某对黄某说村里有1万多亩土地可供承包,并与黄某签订了《合作承包土地协议》,陆某以承包土地需活动经费为由骗取黄某1万元。后陆某又以开矿为由,与黄某、李某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由陆某提供开矿土地,合同签订后陆某伪造了其与同村人的租地合同及收据,骗取黄某、李某32500元,共计诈骗人民币42500元,数额巨大,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陆某则称有很多钱送给村干部了,是为了承包土地的,但没证据证明,且他也用了钱去履行合同。我与助理接受委托后到现场实地调查取证,且了解了情况,提出42500元并非全部被陆某非法占有,且该村确有矿产,陆某也租了部分土地,且将其中约13000元用于履行合同,请了挖机开矿,不应当认定数额巨大。最后法院认定,陆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陆某犯罪数额巨大依据不足,故认定陆某诈骗数额为2万多元,判刑一年。判决后一个月,陆某刑满即被释放,因其开庭时己被关押快一年。数额巨大判刑三年到十年,数额较大判刑为三年以下。一字之差,刑期数年。

 

附: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助理办公室电话,0771-4503799,3824420。地址,南宁市五象大道15号金盛财富广场B座4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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