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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和辩护人的权限比较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诉法》不再允许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普通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过去的《民诉法》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都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因此,在以往的民事案件中,很多案件的诉讼代理人都由普通公民来担任,也使一些“黑代理”、“黑律师”应运而生。新《民诉法》第58条规定,只有三种人员可以被委托为民事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单位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新《民诉法》对民事案件代理人身份做出限制,有利于代理人朝着专业化、规范化的需要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