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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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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号:19783756 发布时间:2014-9-25 10:35:37
咨询电话:13512797164 刘律师团队QQ1532250247 广州市花都区容留他人吸毒罪缓刑律师 广州市花都区容留他人吸毒罪取保候审律师 广州市花都区容留他人吸毒罪保释律师 广州市花都区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律师 广州市花都区容留他人吸毒罪减刑律师 广州市花都区容留他人吸毒罪会见律师 刘律师毕业于广东知名法学院,系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经济法学会会员,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监事会副监事长。刘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尤其擅长劳动纠纷、刑事、婚姻、经济等方面的业务,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技能。在2013年,荣获广州市律师学院“优秀学员”荣誉称号,在2014年,被广州市经济法学会聘为监事会副监事长。
第二十六条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办案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第二十七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会见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检察机关出示下列证件及材料:
1、律师执业证;
2、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第二十九条 律师会见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理犯罪嫌疑人羁押手续的机关依照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安排律师会见。
第三十条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办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手续时,应当向律师提供《起诉意见书》复印件等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禁止以下行为:
(一)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诱导、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供述、辩解或者翻供;
(二)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传递任何信件、钱物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任何信息;
(三)携带任何非执业人员(实习人员除外)参加会见;
(四)将手机等能与外界通讯的工具交予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五)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夹带香烟、火机、现金等影响看守所安全管理的物品提供便利;
(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本项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侦查机关向看守所送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书面通知(通知书样式附后)看守所该案是否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或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等重大复杂、共同犯罪案件及其他特殊性质的案件,并注明律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是否派员在场。
侦查机关注明会见时派员在场的,看守所应当在安排会见的48小时前,通知侦查机关派员参加会见。债查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派员参加会见并通知看守所。对无故不派员到场或超过规定时间派员的,看守所可以自行安排律师会见。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层604室,交通:公交车站:正骨医院 地铁:一号线农讲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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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身份:gzlvshi 联 系 人:刘律师
单位名称: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2797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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