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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及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及如何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绝大多数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人所追求的主观目的。按照新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要求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在刑法理论界对“非法占有目的”有不同认识。有些学者认为,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个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对于客观上有骗取财物的行为,而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为解决资金困难而有意签订假合同,将骗取的财物用于生产经营或发放工资,甚至偿还债务的,都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显然是有问题的。其一,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本质在于占有的非法性,只要占有财物是非法的,不管占有财物后作何用途,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如果“为公行骗”不是非法占有,那么,单位合同诈骗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可以逃脱刑事制裁。这对于制止和打击当前经济领域的严重诈骗犯罪活动是十分不利的;其二,这种观点混淆了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界限。在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因何原因实施诈骗,属于犯罪动机的问题,其行为的目的仍然是希望或追求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犯罪动机不能决定行为的性质,只是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因素之一。因此,笔者认为,构成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是既包括行为人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法人、单位或者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内在因素,只能通过行为人客观方面的外在表现来判定。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依据,刑法界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依据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来判断;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作为基本出发点,再结合行为人的履行态度以及对合同标的物处理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合同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造成损失的真正原因三个方面来判断;第四种观点认为,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从两个阶段着手,即在合同签订阶段看是否有欺诈行为,在合同生效后看行为人的履行态度、合同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以及合同标的物的处置情况。 ?

  笔者认为对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目的是人的主观心理。主观心理支配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心理。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必定表现为犯罪行为、方法手段等,并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因素相联系。只有结合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诸多因素,进行全面分析,才能判定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1)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有效担保。判断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或有效担保,要先看行为人有无真实的主体资格。在正常的经济交易活动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约是为了履约。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时隐瞒真实身份,“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其主观上即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看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有效担保。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具有实际履约能力也无相应的有效担保而与他人签订合同,如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而与他人签订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履行合同等,则其主观上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履行行为的有无最能反映行为人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诚意,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履约责任。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或者只是虚假履行。“实际存在的履行行为,必须是真实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不是虚假的行为。”?

  (3)行为人是否采取欺诈手段。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的,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应视欺骗手段及其在整个案件中的作用来具体分析、判定。一般而言,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或隐瞒某些事实,但是并非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实际上也未能影响其对合同的履行的,说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行为人虚构或隐瞒某些事实,如伪造证件,使用假证件,编造谎言等,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真相,给对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指出,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采取的欺骗手段比较典型,可以作为确认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但是,具有这些欺骗手段之一,并非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有将这些欺骗手段与案件其他事实、行为人客观方面的其他因素结合起来,分析全部客观事实中隐藏的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才能做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

  (4)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行为人不履行合同有主客观两种情况。如果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造成的,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尽了最大努力去承担义务,只是由于客观上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行为人对其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如何处置。“若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心理态度,对合同标的的处置也必然不同。”对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来说,他们把订立合同看作是骗取财物的一种手段。他们订立合同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对方的货物、货款或定金和预付款。一旦他们获得对方财物,往往就会挪作他用,挥霍等,而不去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这种情况可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6)行为人违约后有无承担违约责任的表现。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及表现,也是判定其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行为人如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发现自己违约或者经对方提出其违约时,尽管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种种理由进行辩解,以减轻责任,但却会在一定范围内承认违约,并有一定实际表现。而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由于其没有履约诚意和能力,因而在违约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事实暴露前或暴露后,往往想方设法逃避承担违约责任,使对方无法追回自己的财产损失。在实践中,行为人承认自己违约,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实施或积极设法准备实施返还、补偿行为的,可不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违约后携对方当事人的财物逃匿、百般抵赖或认帐但赖账,致使对方当事人无法追回损失的,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以上认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的观点存在明显缺陷:一是它忽略了合同诈骗罪要求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区别于其他行为的最重要特征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