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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到8月,被告人卫x薇、刘x成多次在其租住的广州市海珠区马涌直街4号201房容留被告人赖x国、李x豪和赵某、王某英、白某等人吸食毒品,据此,指控被告人刘x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也是不能成立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前提是给他人吸毒提供了场所,本案吸毒人员的场所即广州市海珠区马涌直街4号201房并不是被告人刘x成提供的。因为该场所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使用权人并不是刘x成。虽然该场所名义上是刘x成承租的,但实际的租客并不是刘x成,而是同案人卫x薇,因为卫x薇是香港人,没有大陆的身份证,刘x成作为卫x薇的朋友,卫x薇找到被告人刘x成给她租房子,因此房子的实际承租人是同案人卫x薇。房子的使用权人也是卫x薇,而不是刘x成,这从房租的缴纳情况就足以证明。该房租都是有同案人卫x薇通过银行向房东打款。所以被告人刘x成无权支配和提供该房屋给他人吸毒,提供房屋给他人吸毒的是房屋的真正的承租人、使用权人卫x薇,因此刘x成的行为也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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