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广州市越秀区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律师

首页 >> 广州818同城网 >> 律师 >> 广州律师

信息编号:19755705 发布时间:2014-9-24 10:31:55

咨询电话:13512797164 刘律师团队QQ1532250247 广州市越秀区容留他人吸毒罪缓刑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容留他人吸毒罪取保候审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容留他人吸毒罪保释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容留他人吸毒罪减刑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容留他人吸毒罪会见律师 刘律师毕业于广东知名法学院,系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经济法学会会员,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监事会副监事长。刘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尤其擅长劳动纠纷、刑事、婚姻、经济等方面的业务,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技能。在2013年,荣获广州市律师学院“优秀学员”荣誉称号,在2014年,被广州市经济法学会聘为监事会副监事长。
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在作出拘留、逮捕、延长羁押、变更强制措施、变更羁押场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撤销案件等与案件诉讼程序有关的事项,应当保障律师的知情权。
  第十条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律师要求会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会见或不批准会见的决定。办案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律师,并说明理由,申请律师可向办案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办案机关一般不派员在场。
  第十二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下列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不需要经过批准,但应提前24小时告知执行机关,且会见地点、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地点发生变化的,除特殊原因外,执行机关应当告知律师相关情况。
????2、侦查阶段,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要求的,应按刑事诉讼法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侦查机关应当安排会见,且除法律规定的手续之外,不得增加审批手续。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准许,并确定相关人员负责律师的会见事宜,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在5日内安排会见。
湖南省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根
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职责,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
纪律。
  第四条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入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要求。侦查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恐怖活动组织罪、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
出会见犯罪嫌疑人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层604室,交通:公交车站:正骨医院  地铁:一号线农讲所站。

以下是“广州市越秀区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律师”信息发布人联系方式:

会员身份:lvshiyuanzhu 联 系 人:刘律师

单位名称: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2797164

所在城市:广东 >> 广州 联系邮箱:2499404259@qq.com

更多广州律师信息最新信息

广州市擅长合同诈骗罪取保候审保释减刑缓刑无罪辩护律师

广州市擅长故意伤害罪取保候审保释减刑缓刑无罪辩护律师

广州市擅长诈骗罪取保候审保释减刑缓刑无罪辩护律师

广州市擅长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保释减刑缓刑无罪辩护律师

广州市擅长窝藏包庇罪取保候审保释减刑缓刑无罪辩护律师

中级会计师职称考试包通过

长沙市湘皖厨房设备厂制作烟囱排烟管道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