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绑架罪 >

绑架罪无罪辩护减刑辩护缓刑辩护保释律师

电话:15915721415赵律师
    QQ:1326467356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4号东环大厦11层1101、1108室
   
    赵闯律师专门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因术有专攻且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善借助刑法学专家的外脑资源,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赵闯律师只对委托案件的事实作出分析和判断,不作无边际的夸口承诺。
    下列情形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1、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
    2、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
    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充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主要指就被拘留人所涉及的罪行而言,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收集到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拘留期限内收集不到相应证据,需要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4、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7、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
    8、因进行司法鉴定,在法定期限届满不能审结的案件,可以取保候审。
    9、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
    10、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已被逮捕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
   

    以上是绑架罪无罪辩护减刑辩护缓刑辩护保释律师的详细信息,由赵闯法律咨询与法律服务自行提供,如果您对绑架罪无罪辩护减刑辩护缓刑辩护保释律师的信息有什么疑问,请与该公司进行进一步联系,获取绑架罪无罪辩护减刑辩护缓刑辩护保释律师的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