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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诈骗”政府拆迁巨款的无罪辩护(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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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诈骗”政府拆迁巨款的无罪辩护(二审) (2012-07-27 10:30:09)

标签: 诈骗罪 政府拆迁赔偿 无罪辩护 杂谈 分类: 经典案例

案情介绍集办案经过

1994年,郑永军向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了以其自己为法定代表人的蚌埠市华联机械制造厂,2002年因未参加年检而被管理局决定吊销执照。20072月,甘怀邦用原厂址向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淮上区分局申请注册了个人经营性质的华联机械制造厂(以下简称“市华联长”)。同年,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对是华联长拆迁,甘朝苏让郑永军使用已经被管理局决定吊销的市华联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帮助完成市华联厂拆迁。 2007728日,蚌埠市淮上区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经办人孙富斌和市华联厂经办人甘朝苏共同委托评估公司对市华联厂的建筑物及物品进行评估并形成了评估报告。后拆迁事务所依据评估报告和同甘朝苏、甘怀邦、郑永军的多次谈判达成的协议,约定补偿给市华联厂807万余元拆迁补偿款。201078月甘怀邦、郑永军和甘朝苏先后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初甘朝苏从蚌埠市原郊区吴小街镇工作人员孙富斌办公室拿走了一本盖有“蚌埠市郊区吴小街镇村建土地环保站”公章的空白建房执照,并指示甘怀邦在上填写内容和绘图,编号为“郊字2001年度103号”。依据评估报告,甘朝苏、甘怀邦、郑永军使用虚假的郊字(2001)年度103号建房执照骗取拆迁补偿款308万余元人名币。

朝苏妻子郑永芳的委托,继续担任甘朝苏诈骗罪案二审的辩护人。

 

   

审判长、审判员:

认定各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解决二个问题:一是涉案的房屋是违章建筑,依法不应予以补偿;二是涉案上诉人明知上述情况,而故意予以隐瞒和欺骗,以骗取拆迁补偿款。一审判决对于上述两个问题都没有解决,而且判决漏洞百出。

为了给各上诉人定罪,本案公诉机关指导侦查机关办案并极尽延长羁押手段;本案一审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后又指导公诉机关补充证据进行第二次开庭;而第二次开庭后控方指控的犯罪仍然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于是,一审法院直接进行调查,去弥补控方证据上的不足。在诈骗数额的认定上,侦查机关认为诈骗

一、一审关于犯罪数额、手段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于诈骗犯罪而言,诈骗的数额和手段是最核心的事实,然而,一审有关的认定混乱、模糊并缺乏证据支持。

(一)涉案房屋的面积和价值一审法院没有查明

所谓

评估公司是本案拆迁补偿时,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在诉讼过程中,该评估公司出具的说明既不属于鉴定结论也不属于证人证言,其不具备法定的证据形式。

不仅如此,评估公司负责人和评估人员均向公安机关证明,他们评估之时并没有将

另外,该评估公司说明的附表和蔡良军制作的附表一样,不仅总面积与建房执照不符,其各种不同类型的建筑物面积,也与建房执照不一致。该表格钢构房建筑面积为3597.45(蔡良军表格为3789.45平方米),建房执照为2838平方米;该表格门面房为1088平方米,建房执照为955平方米;该表格没有办公用房,而建房执照有664平方米办公房…,等等巨大差异不一而足,用这样的附表和建房执照进行对照,从而去认定涉案的房屋面积和涉案价值完全不符合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