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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适用条件和刑事拘留后的权利?

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拘留的对象必须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谓现行犯,是指正在进行犯罪,或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人;所谓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第二,具有某种法定的紧急情形。所谓法定的紧急情形,是指具有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因为出现法定的紧急情形,如果不先行拘留,可能就会失去罪证,或者失去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良机;或者会产生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如果不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定程序采取逮捕措施即可,拘留不是逮捕的必经程序。 刑事拘留后的权利: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因有碍侦查,不能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2.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3.知情权、辩护权、抗告权、不受非法强制措施限制、供述自由权、申请对其人身进行刑讯伤痕检查的权利、要求解除违法超期羁押的权利、遭受错误适用强制措施的刑事补偿权等。4.沉默权,保证其不被迫自证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