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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刑事法律儒家化的主要

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传统法律开始了儒家化的过程。主要表现为: (1)“八议”入律。“八议”是指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表现出封建法律特权思想的鲜明特征。“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主张,曹魏时期“八议”正式人律。“八议”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2)“官当”人律。“官当”是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官当”制度的形成,表明封建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 (3)“准五服以制罪”的确立。《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此时被纳入法典,成为确定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川的原则。它规定在刑法适川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4)“重罪十条”罪名的确立。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它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是儒家“三纲”精神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重罪十条”经过《开皇律》的改造,形成了“十恶”制度,为后世封建各朝代所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