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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曾某某合同诈骗罪一案 获刑八年六个月罚金100000元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曾某某合同诈骗罪一案 获刑八年六个月罚金100000元刑事判决书

2011-10-18 来源:为你辩护网 浏览次数:0

    公诉机关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东文,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永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福县平都镇安平路。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于2010年6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福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锋,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以赣安检刑诉(2010)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东文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林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东文及其辩护人肖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8月开始,被告人曾东文承建安福县金潮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潮食品公司)综合楼。建房过程中,曾东文在出售该楼住房时,利用一房卖二主等方式诈骗他人钱财五次,金额199418元。公诉机关提供了:1、被告人曾东文的供述;2、被害人戴汉强、周小兰、康树春、曾文章、邹强立的陈述;3、证人郭小辉、杨水红、刘小兵、朱益民、曾原文、樊启发、李宝生的证言;4、相关书证;5、查获经过、羁押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曾东文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东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是由于当时自己建房资金短缺,周转困难,只是拿受害人的钱进行融资,等自己有了钱再还给他们,自己没有骗钱的故意。其中邹强立、曾文章的钱都是借款,本人都出具了欠条,对于康树春的房款也只有19018元,另30000元房款已退回康树春。其辩护人肖锋辩解被告人曾东文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一房二卖的行为只是合同违约行为,应属民法调整,被告人曾东文在本案中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负刑事责任,并提供了民事诉状及判决书,建设合同承包责任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18日,安福县平都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平都建筑公司)与金潮食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平都建筑公司承建金潮食品公司的综合楼,曾东文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次日,曾东文与平都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内部协议书”,协议约定金潮食品公司的综合楼由曾东文承包施工,该工程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债权、债务等全部由曾东文承担。协议签订后曾东文开始建房,建房过程中曾东文未经平都建筑公司同意与金潮食品公司协商该楼门面归金潮食品公司所有,二楼以上的商品房由曾东文出售,售房款抵工程款。曾东文与购房人在签订、履行售房合同过程中,利用一房卖二主方式诈骗他人钱财五次,金额共计人民币199418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03年10月12日,曾东文与郭小辉签订售房合同,曾东文将该大楼二单元四楼左室卖给郭小辉,并陆续收取郭小辉购房款27550元。2004年4月18日,曾东文隐瞒该房已销售的真相又以同一套商品房与戴汉强签订售房合同,并收取戴汉强购房款46000元。该房后为郭小辉入住,为此曾东文骗取戴汉强购房款46000元。

2、2003年6月16日曾东文与周小兰签订售房合同,将该大楼二单元二楼左室卖给周小兰,并陆续收取周小兰购房款43000元。期间,曾东文又将同一套商品房卖给肖建文,并于2004年3月26日至12月13日陆续收取肖建文购房款36000元。该房后为肖建文入住,为此曾东文骗取周小兰购房款43000元。

3、2003年2月11日,曾东文与杨科金签订购房合同,将该大楼三单元五楼左室卖给杨科金。2003年12月30日曾东文与康树春签订购房合同,将该大楼西向半个单元二层一套商品房卖给康树春,并收取康树春购房款30000元,后因该半个单元未建,2004年6月27日曾东文隐瞒真相与康树春重新签订售房合同,将已卖给杨科金的三单元五楼左室卖给康树春,后又收取康树春购房款19018元,该房后为杨金科入住,为此曾东文骗取康树春购房款49018元。

4、2002年12月27日,曾东文与曾文章签订售房合同,将该大楼二单元三层右室卖给曾文章,陆续收曾文章购房款41400元。2003年2月12日曾东文隐瞒真相又以同一套商品房与张俊芳签订售房合同。该房后为张俊芳入住,为此曾东文骗取曾文章购房款41400元。

5、2003年11月30日,曾东文与杨水红签订售房合同,将该大楼二单元五层右室卖给杨水红。2004年4月27日曾东文向邹强立借款20000元,并隐瞒真相将该套已销售的商品房作为借款抵押物,同时与邹强立签订该套商品房的售房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逾期未还售房合同生效。后曾东文未还该款,该房后为杨水红入住。为此曾东文骗取邹强立现金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