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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永正控告富源县大河镇政府滥用职权犯罪案《

樊永正控告富源县大河镇政府滥用职权犯罪案《法律意见书》 (2012-04-05 00:27:59)

标签: 杂谈 分类: 云南煤矿争夺战系列案之六

 

北 京 市 君 茂 律 师 事 务 所

 

法律意见书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君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姜超峰在代理樊永正与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诉讼申请抗诉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多人涉嫌刑事犯罪,为此,特向贵院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富源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是樊永正个人独资企业,富源县大河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擅自令其停产,后又协助第三人王光顺侵占庄子山煤矿,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犯罪

富源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是樊永正个人独资企业,后来王光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之后为此发生争执。

2008年8月4日,富源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突然接到大河电管站停电通知,通知中称:“根据富源县大河镇人民政府二00八年八月三日发出的通知”,对富源县庄子山煤矿停止供电。8月5日,富源县煤炭安全监督管理局以富源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煤矿参股人员内部纠纷突出及存在其它隐患影响煤矿安全生产”为由,下达862号决定书,决定对煤矿进行停产停修整顿。

2008年至2011年,控告人多次到富源县国土局大河分局交费办理证件手续,遭到大河分局负责人以“大河镇政府有文件规定,不准为庄子山煤矿办理任何手续。”的理由拒绝。(控告人交费单据为证)。

控告人多次向被控告人反映此情况,

    二针对本律师在代理本案中发现的上述行为,申请人已经全权委托北京反渎职侵权律师团办理本案,依法提起行政抗诉再审程序、刑事控告程序和反渎职侵权程序,并启动自媒体监督机制。

本案诉讼引起系列刑事控告案,申请人已经提出控告,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针对樊永正与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诉讼案件,控告人依法向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提起抗诉申请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已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进行案件审查。

    2、依法追究原审法官涉嫌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犯罪

该案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已经受理并进行案件审查。

    3、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官员涉嫌玩忽职守犯罪案

2011年8月15日,控告人向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控告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嫌玩忽职守犯罪案【反渎职侵权案】。经过催促后得到“工商官员工作有瑕疵、有失职行为,但是不构成渎职侵权犯罪”的书面《回复》。

控告人依据《回复》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提起申诉,同时对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检察官涉嫌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犯罪提出控告【反渎职侵权的反渎职侵权案】,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已经受理审查。

    4、追诉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官员涉嫌滥用职权、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案

    向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追加控告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官员涉嫌滥用职权、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案【反渎职侵权案】,经过律师释法后被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受理审查。

    5、王光顺涉嫌诈骗、抢劫犯罪案

    控告人向富源县公安局控告王光顺涉嫌诈骗、抢劫犯罪案,通过向县人民检察院提交《刑事案件立案监督申请书》并跟进催促,公安局作出富公刑不立字(2012)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不服,于2012年3月29日向县公安局提起复议,同时向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立案监督申请书》。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审查。

    6、自媒体监督

    控告人已建设云南煤矿争夺战系列案新浪博客及六个子博客和微博。

    并签发了《云南煤矿争夺战案情通报》和《工作报告》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