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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构成挪用公款罪吗?

一、借款 我是一个国企旅行社的职工,2007年6月份,我经手一笔旅游业务,业务款项分两次按照规定交单位财务。随后,因为出团需要现金支出,接待部门制作了“团队出团借款单”并写清楚了各项支出明细和借款总额,领导签字认可,我签字经手向财务借款3万多一点(整个借款手续都是合法也合乎单位制度的)。 二、交接 我从财务借款后交给了接待部门操作人员操作业务,但因为都是多年同事,一般惯例都是信用交接,给钱时对方没有出具收款凭据。 然后这笔钱实际上由导游在路途上支出,操作人员交钱给导游时估计也没有相关凭据,这个团队在一个星期内顺利完成了行程。 三、报账 按照单位的程序,团队完成行程后导游将各项支出的票据交接待部门操作人员报账,再由操作人员持各种支出票据和专门的结算单据到财务报账。 报账有两种情况,如果某项支出在财务没有借款,而是由接待部门操作人员垫付的,操作人员可以凭票据和结算单到财务报账领取现金;如果某项支出已经在财务有借款,就冲销相应借款。 但这个团队完成行程后,接待部门操作人员直到该年9月份才到财务报账,按照一般程序,操作人员应该冲销我的借款,但是操作人员没有冲销我的借款,而是按照垫支程序直接领取了现金,这样我的借款就一直挂在财务没有冲销。而我一直不知情。 四、清欠 2008年单位清欠时候我才知道这笔借款没有冲销,单位要求我来了结这笔借款,我没有办法了结,因为我将款项交给操作人员时没有凭据,单位就把这笔借款算在我的头上,这时我干了一件愚蠢的事情就是在单位的欠款清单上签了我的名字。 五、处罚 2008年12月份因为我的借款(还有其他一些业务上的欠款)未了,单位决定给我以停职处理,每月只发生活费,直到2009年4月份。2009年4月份单位搞了个业务人员重新竞聘(这个重新竞聘完全乌七八糟,连起码的程序都没有完善),我没有竞聘上,领导口头上的理由是我欠款未了,被安排在另外一个部门,这个部门实际上就是富余人员的部门,工资待遇和工作都和其他部门有别。 六、问题 我的不利因素在于:第一,在财务的借款凭证上我是签的字;第二,我将钱交给操作人员时没有任何凭据;第三,这个团队所有支出的票据我都没有,而是由操作人员向财务报账作为报账凭证;第四,我在2008年的清欠单据上就该笔欠款签了字。 而能够证明的事实是:第一,我在财务的借款手续是合法合乎制度的,借款凭据上所有支出明细和总额都是操作人员手写并签字的,有领导签字,这些签字能够证明这笔借款的用途是单位正常的业务开支;第二,实际支出的经手人是导游,操作人员将款项交给导游时没有凭据;第三,我在财务的借款是为了特定业务支出的借款,财务理应有相关登记,至少做账的凭证能显示是为了这笔业务的支出,按照正常程序,操作人员向财务报账时应该冲销我的借款,财务不应该重复支出这笔款项给操作人员。 我的问题是,现在这笔借款一直未了,如果单位以挪用公款罪名起诉我,这个罪名成立吗? 第二个问题:操作人员称这笔业务是其用其他款项来垫支的,我在财务的借款没有交给他,但是借款凭证是他出具的,实际上我去借款是受他的委托在财务去借的,他明知这笔业务在财务有借款而且是他做的支出明细和借款单,他有权利自己垫款操作这笔业务吗?这笔借款应该由谁来偿还? 另外就是,单位已经给与了停职、降薪、安排到富余人员部门这些行政性的处罚措施,从法律角度是否可以认为我已经没有向公司了却各项财务纠纷的义务? 天地良心,我完全是无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