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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林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建林,男,1965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05年7月任温县粮食局纪检书记兼温县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住温县岳村乡三家庄村。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09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09]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建林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朝伟、王菁、被告人高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日至9月12日,被告人高建林利用职务便利,指使温县国家粮食储备库出纳白伟峰分三次借给温县粮食局储运科副科长闫晓明公款50万元,闫晓明将该款交给闫晓光(已死亡)用于在外地承包工程。2009年4月,被告人高建林归还公款2万元。5月11日,焦作市检察院对高建林询问时,高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事实,随后归还公款4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闫晓明出具的三张借条,证人闫晓明、白伟峰、王莉、王荣利证言,被告人任职证明,自首证明,还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建林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能够自首,并归还挪用款项,予以减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建林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圣玉

                                       审判员 郑明芳

                                       审判员 樊国迎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新房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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