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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文胜犯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票据诈骗罪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文胜,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商户,捕前住XX市XX区XX花园4号楼3单元202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于2005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2006年5月6日因发现新罪被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现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新,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系星海公司业务员,住XX市XX区XX路141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于2005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2006年5月6日因发现新罪被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现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文奇,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真,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捕前系原中国银行郾城分行东关分理处(以下简称东关分理处)副主任,住XX市XX区XX花园。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05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6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芮光辉,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保根,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住XX市XX区XX镇海河路999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于200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犯罪于2007年7月3日被逮捕,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照,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捕前系漯河市财政干部学校职工,住XX市XX区XX路80号院10号楼2单元10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于2005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犯罪于2007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文胜犯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告人陈新犯挪用资金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告人孟真犯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张保根犯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告人?照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案,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漯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谭文胜、陈新、孟真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挪用公款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2004年4月,星海公司欲在漯河寻找合作对象做煤炭购销业务,遂派被告人陈新到漯河负责具体事项。经人介绍,被告人陈新认识了被告人谭文胜、孟真。经三方协商,星海公司决定同被告人谭文胜合作,由星海公司出资、被告人谭文胜负责组织货源,以星海公司的名义组织销售煤炭,星海公司按比例给被告人谭文胜提取费用。应被告人谭文胜、孟真的要求,被告人陈新代表星海公司、孟真代表东关分理处与被告人谭文胜三方约定:北京星海公司将50万元现金存入东关分理处做保证金,存入后存单由东关分理处保管并以东关分理处名义给星海公司出具存单保管函,存单密码由被告人谭文胜设定并持有,待星海公司与谭文胜合作完毕没有纠纷时,东关分理处把存单退还星海公司。被告人陈新于2004年6月17日将公司款项50万元以个人名义存入东关分理处,存期6个月。按照三人事先约定,存单交被告人孟真保管,孟真以东关分理处名义给陈新出具了代保管协议。后来孟真应谭文胜的要求,将存单交给谭文胜,谭文胜指派?照利用自己的照片,套用被告人陈新的身份资料伪造了陈新的身份证。尔后,谭文胜指使张宝根、?照持伪造的陈新的身份证,冒用陈新名义,以由孟真保管的陈新的50万元的存单做质押,从中行郾城支行贷款45万元,所贷款项被转入张保根账户后被谭用于经营活动。谭文胜分别于2004年9月17日和9月20日分两次将该质押贷款归还。2004年11月23日,被告人谭文胜在陈新同意的前提下,将该款取出,至今未归还给星海公司。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谭文胜、陈新、孟真、?照、张保根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别作了详细供述,所供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相吻合,并与提取在案的陈新存款50万元的存单、收缴的?照的假身份证、银行贷款手续及被告人谭文胜用该50万元存单取款50万元的取款单等书证相印证。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郾城支行证明证实:孟真系其行正式职工,2004年2月至2005年6月任东关分理处副主任,主持工作。
二、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