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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彰庆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彰庆,男,47岁。

辩护人陈建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08)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彰庆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法院于2009年2月4日作出(2009)安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审理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又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于2009年7月1日作出(2009)安刑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彰庆及其辩护人陈建新,证人赵××、常××、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赵彰庆在担任安阳县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兼安阳县对外贸易总公司总经理期间,于2005年7月至2008年2月,挪用公款165.1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1、2007年7月,被告人赵彰庆以其妻子李××、儿子赵×、赵×为出资股东申请成立安阳市天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康公司”)。为了取得验资证明,2007年7月2日,赵彰庆安排安阳县科技局会计马××从安阳县食用菌机械化研究所(以下简称“食用菌研究所”)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把100万元转到了安阳市北关区经贸实业总公司的帐户上,后由马××和赵彰庆妻子李××一块把钱取出来以天康公司的名义缴款到安阳县农行用于注册验资。该款于2007年7月21日归还食用菌研究所80万元,2007年7月26日归还食用菌研究所20万元。

2、天康公司成立后,为使公司营利,谋取个人利益,2007年8月15日,被告人赵彰庆安排县科技局会计马××从食用菌研究所帐上取款30万元,借给天康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天康公司于2007年11月12日还给食用菌研究所,2007年9月13日、11月14日、11月30日,赵彰庆分三次安排县科技局会计马××从食用菌研究所分别取出公款5万元、3万元、2万元借给天康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天康公司于2007年12月10日将此款归还食用菌研究所。2008年1月17日、1月23日赵彰庆从县科技局借款5.1万元、16万元借给天康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后于2008年2月27日将此款归还县科技局。

3、2005年7、8月份,被告人赵彰庆在担任安阳县对外贸易总公司总经理期间,从财务科长任××处分两次借款15000元归个人使用;2006年10月上旬,赵彰庆从安阳县对外贸易总公司会计侯××处借现金10000元归个人使用;2007年4月初,赵彰庆从会计侯××处借现金15000元归个人使用。上述公款直到2008年2月赵彰庆案发后其家人才归还。

二、2007年7月2日,赵彰庆以其妻子李××、儿子赵×、赵×三人为出资股东成立了天康公司。2007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赵彰庆利用其担任安阳县科技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将天康公司购买灭菌罐、木屑、棉壳等设备和原材料所支出的787146元从食用菌研究所支出报销,赵彰庆非法占有公款787146元。

三、被告人赵彰庆利用担任安阳县科技局局长、党组书记兼安阳县对外贸易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于2005年7月至2008年2月期间,为给他人调动工作、职务提升、拨付科技经费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217000元。

1、200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安阳县广电局工作人员牛××与其姨夫李××为让被告人赵彰庆帮助牛××调动工作,在赵彰庆家中送给其现金1万元。

2、安阳县科技局干部曹××为让被告人赵彰庆帮忙给儿子安排工作,于2007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送给赵彰庆现金1万元,2008年2月份的一天又送给赵彰庆现金1万元。

3、安阳县锦熔钢铁公司副董事长许×为让被告人赵彰庆给安阳县外贸公司会计侯××提升职务,于2006年10月份的一天,送给赵彰庆现金3万元。

4、安阳县水冶镇东街村王××为让被告人赵彰庆帮忙给侄子王××安排工作,于2006年8月份的一天,与其弟王××、弟媳吴××一块到赵彰庆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万元。2007年4月份的一天,王××又到赵彰庆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万元。

5、安阳县顺昌砂轮厂厂长李××为让被告人赵彰庆帮助给该厂拨科技基金,于2006年5月份的一天送给赵彰庆现金2万元。2006年6月份的一天又送给赵彰庆现金2万元。2007年12月左右,安阳县科技局拨给安阳县顺昌砂轮厂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