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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田犯贪污罪一案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福田,男,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封丘县城关镇西关村。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08年11月1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2008年11月2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建军,男,河南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广华,女,河南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0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福田犯贪污、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作出(2009)获刑初字第93号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来斌、张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福田及辩护人韩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2003年4月份左右,被告张福田利用职务便利,以给封丘县国家粮食储备库购买地皮的名义,骗取该单位15万元帐外资金非法占为已有。
二、挪用公款罪。
1、2006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福田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封丘县国家储备库会计连东旭和封丘县第一粮库会计翟小萍分别给大福面业公司开具了180万元和150万元现金支票,用于新乡市大福面业有限公司四名股东张福廷、张福才、张福泉和张玉荣入股验资进行营利性活动。
2、2007年4月12日,被告人张福田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封丘县金丰粮油购销公司财务科科长刘峰将该公司的150万元挪用给新乡市大福面业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性活动。后于2007年10月31日归还100万元,2007年12月10日归还50万元。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福田的行为已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福田辩解称:1、其任封丘县粮食局局长期间,为封丘国家粮食储备库能低价购买地皮,而让大福公司代为购买,15万元地款已交给大福公司,其没有贪污行为。2、起诉书指控其挪用公款330万元,其只是企业之间的正常资金往来,如果公诉机关认定是犯罪行为,其认罪。3、起诉书指控挪用公款150万元不成立,是两企业之间的正常拆借行为,其只是起一个协调作用。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张福田没有骗取并非法占有粮食储备库15万元购地款的事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贪污15万元证据不充分,贪污罪不成立。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挪用公款330万元,挪用时间短,未造成实际损失,且被告人起到的仅是一个协调作用。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挪用公款150万元不成立,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并未谋取个人利益。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2002年2、3月份,被告人张福田在担任封丘县粮食局局长期间,指示封丘县国家粮食储备库将新仓入库收购结余资金351840元套取出来,之后被告人张福田利用职务便利,以给封丘县国家粮食储备库购买地皮的名义,骗取该单位套取出的351840元中的15万元,非法占为已有。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主动退出贪污赃款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福田供:我在任封丘县粮食局局长期间,封丘县国家粮食储备库会计连东旭给我15万元现金,其中2002年以大福面业名义为国家粮食储备库买地交给县财政局11万元,送给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储备局两个人4万元。
2002年初,封丘县外贸局改制时,县财委主任薛德光跟我说外贸局蒋村有块地问我二哥张福才要不要,我二哥说要不要都行。过了一段时间,粮食储备库主任王化民说他们单位想要,也可能是我主动给他说他们单位要合适,如果要的话,我可以跟我二哥说说,王化民说外贸局的一个人在那块地上养猪,他老婆也在国库上班,怕不好腾地方,以大福面业的名义先要,地方腾出后再转给我们。我跟我二哥商量,我二哥同意,说:“这样的话,我不出钱,就顶个名。”没过多久,薛德光通知交钱了,我就通知王化民,王化民让会计连东旭送我办公室15万元,过没几天,我让粮食局潘尚将11万元交给了财政局,他给我两张票据,一张10万的,一张1万的,我将票据放在我抽屉里了。
交过钱后两、三年,我将票据给了大福面业的会计张静。我说土地手续办不下来,将来要以大福面业的名义去要这个钱,然后再退给国家库。
2007年我感觉这块地买不成了,多次找县财政局邓明修和薛德光让退钱或给地。
2008年初,我听封丘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元君说县里退还大福面业购买兴泰粮油厂款项时一起将11万元退给大福面业,但具体退了没有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