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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运输卷烟一般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无证运输卷烟一般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情

杜某,2011年3月受人委托运输价值150万余元烟草自河南至江苏,途中被山东警方查获,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起诉至法院。 

 

一般的无证运输卷烟案件,只是违反了行政法规,不构成犯罪,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的规定,王某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规定,运输卷烟的黄某也只会受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签发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仅规定了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的情形,并未将无准运证跨地区运输烟草制品用于销售的行为涵盖其中,因此杜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从最高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的背景看,未经许可运输不属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李晓在相关背景中指出:在刑专委讨论之前的稿子都有关于准运证的规定。法工委刑法室反馈的意见是:“烟草专卖品与毒品等违禁品不同,运输烟草的情况比较复杂,对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的行为一律依照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处罚是否妥当,建议再作研究。我们认为,法工委刑法室的意见有道理,烟草专卖法第31条虽然规定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能运输,但是,这种运输行为毕竟和刑法第225条“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有所不同,因此,解释稿在提交审委会讨论时删去了关于准运证的规定。由此可见,未经许可运输不是非法经营罪的对象。”

当然,为他人运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有一个前提,就是主观上不明知也不应知委托人是否为非法经营烟草的基本事实,如果没有这个前提,那就可能被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自己运输烟草用于销售的行为,也极有可能仅仅是运输而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