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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买卖液化气构成非法经营罪

东方网8月29日消息:夏某私自用钢瓶在外地灌装液化石油气后运至青浦城区向餐饮店销售,营业额累计达人民币20余万元。日前,青浦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夏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夏某原本在青浦开小杂货店,因为常有人打电话到店里询问购买罐装液化气,他觉得有利可图。经四处打听后,夏某只身一人到江苏某地,买了几瓶非法灌装的液化气回店里销售。没多久液化气就卖完了,夏某决定专门从事销售液化气。生意越做越大,夏某将液化气钢瓶“藏”在一个果园内。今年5月的一天,当夏某准备从果园内把已灌入液化石油气的钢瓶装车运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灌满液化石油气的15公斤钢瓶56个、空钢瓶112个。从2009年1月至今年5月,夏某向青浦城区的几家饭店销售液化石油气的营业额累计达人民币2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审理法官认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过程均实行许可制度。本案中,夏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的经营活动,金额达人民币20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定性为非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