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贪污罪 >
韩某不构成贪污罪辩护
关于韩某无罪辩护词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韩某男、45岁、系我省某焦煤集团下属某矿的采煤队的队长。某区检察院指控其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依法作为本案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参加此案的审理,我根据查阅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韩秀民,以及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韩秀民贪污一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主要的辩护意见如下;
所谓贪污罪,我国刑法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同时,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以贪污罪论
一、从犯罪主体看,被告韩秀民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经过法庭调查证明,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煤矿总公司证明被告人是其所在单位屯兰矿的一名固定工人,首先他不具备我国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次被告也不具备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合法身份,公诉人在法庭调查期间宣读的屯兰矿聘用被告韩秀民的聘书是无效的,他是一种没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关系,因为屯兰矿不具备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没有独立的民事行为,按照民法的规定其聘用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其委托聘用的无效,导致被告韩秀民管理企业的行为不合法,所以被告人不具备本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表现
经过法庭调查可以开采看出,本案的事实的发展的行为过程,不是被告人贪污的过程,而是开拓三队共同克扣工人工资设立“小金库”及“小金库”的收支过程。
开拓三队一共有四个班组,每个班组每月有一本记录职工出勤打分的帐本,他们称台帐,韩秀民在每月结束时每个班组都要将台帐交回队里进行审查,为了解决开拓三队的办公费用支出困难经过与书记、工会主席协商同意在班组台帐上批准发放旬奖的形式,准备以工人的名义领取,然后交换回对里统一使用,韩秀民在台帐上批准后,交给核算员赵雨清,核算员根据每个班组的台帐制作每月的“逐日记分表” 交由队长、书记、工会主席进行分别审批,审批的逐日记分表,在队部进行公布,职工无意见后核算员上报矿劳资科和财务科,矿劳资和财务按照逐日记分表以及其他规定给职工支付工资,将款打入每个职工的工资卡,工人领取工资后按照每加一分交一元钱的规定向对里交回办公经费。
从以上行为可以看出,
第一,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将应发的工人工资采取隐瞒的形式占为己有,而是为了解决办公费用的困难,经过法庭调查证明开拓三队的队长经费只有500元,而实际应当支出的费用远远不够,这个原因是造成被告人所在的开拓三队克扣工人工资的根本原因。根据侦察机关的讯问笔录的所有证人证言都证实,让工人夹带工资是解决办公费用,没有一个说是韩秀民占为己有
第二、所有夹带工资的过程是公开的。首先、韩秀民批准夹带工资是公开批准的,并没有隐瞒其他职工,而且在其同意的某些班组的原始台帐上直接签署了自己的真实姓名。其次、他争得其他领导的同意,并经本队的书记、工会主席审查签字,虽然现在这两人为了推卸责任而否认知道此事,但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他的签字表明其对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同时、在我向其调查了解时,我问他“你们队里每月500元的经费,你们多支出的费用从哪里来?”“他说:从工人工资里弄”。不仅是领导们同意,而且工人也知道。而且证人宋油唐、李秀生也证明了这个事实。夹带工资是经过班长、副班长进行的,涉及人员达到十几个人,没有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他们与被告人韩秀民都是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为开拓三队搞办公费用。实际上就是为单位设立小金库。公诉人指控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只是证明被告人及其单位职工,在05年5月06 年4月期间如何克扣工人工资,共同设立小金库及小金库的支出情况。而不是贪污的犯罪过程。
三、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韩秀民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
根据法庭调查和经过三次开庭,公诉人没有能够向法庭提交证明被告人有罪的直接证据,即被告人是如何收取了起诉书指控的四万多元的国有资金的。根据公诉人的提供的证人证言都证实;
1、所有的证言有百分之八十的人证明将夹带出的工资交给了赵雨清,只有少数工人将钱交给了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