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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小伟、曹冬冬、王三鹏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小伟,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郑州市秦岭路维多利亚豆捞饭店工作人员,住该饭店。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4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师兵,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冬冬,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系郑州市华山路东海之滨洗浴服务员,住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洛达庙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4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三鹏,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郑州市世纪天都夜总会工作人员,住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闫垌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4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09)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小伟、曹冬冬、王三鹏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小伟及其辩护人师兵,被告人曹冬冬、王三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份,被告人秦小伟、曹冬冬预谋贩卖毒品“K粉”,由曹冬冬联系买家,曹冬冬又找到被告人王三鹏帮忙联系毒品买家。2009年4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秦小伟、曹冬冬携带毒品在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世纪天都夜总会203房间,准备与王三鹏联系的买家李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秦小伟手中提取毒品一包,经鉴定,含氯胺酮成分,重46.23克。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秦小伟、曹冬冬、王三鹏的供述;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岳某某、王某某、海某某的证言;提取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指认笔录、现场称量记录、毒品上缴单据、毒品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通话记录、抓获证明、情况说明、年龄证明;毒品的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小伟、曹冬冬、王三鹏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秦小伟、曹冬冬、王三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秦小伟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所贩毒品数量小,其历史上未受过任何处罚,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中旬,被告人秦小伟、曹冬冬相聚预谋贩卖毒品“K粉”,并由曹冬冬联系买家,后曹冬冬又联系到被告人王三鹏让其找购买毒品的人。王三鹏同意后找到李某某让其联系,李某某听后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按安排与被告人曹冬冬保持联系。同年4月20日,曹冬冬与李某某联系定于当日交易,同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秦小伟携带毒品与曹冬冬按约来到位于郑州市华山路上的世纪天都夜总会203房间,与李某某及化装成毒品买家的公安人员相见,当秦小伟将其携带的毒品掏出让“买家”验货后,化装成毒品买家的公安人员发出信号,埋伏在其他房间的公安人员随即冲入房内,将秦小伟抓获,当场将毒品提取。随后将被告人曹冬冬、王三鹏抓获。经郑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查获的毒品中检出有氯胺酮的成分,重46.23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王三鹏找其联系卖毒品,其听后就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并按公安机关的安排与王三鹏联系。王三鹏又让其直接给曹冬冬联系,其与曹冬冬经多次联系后,定于2009年4月20日下午交易,当日下午14时许,其和民警到了世纪天都夜总会203房间,曹冬冬和他大哥进到房间后,民警要求验货,曹的大哥从口袋拿出烟盒中装的毒品,这时民警同志拿手机拨了一下,另一房间的民警就冲进来把曹冬冬的大哥抓住了。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4月20日上午,其按照安排与举报人见面了解情况后,约好交易地点。其随后与举报人来到华山路世纪天都开了203房间。曹冬冬与一穿白上衣的男子到了房间,其与他交谈后,该男子从裤袋拿出一塑料袋包好的白色粉末状物品。其装作验货用手捏了一点,并暗地用手机发出信号,埋伏在外围的人员冲进包房,对人员和毒品进行了抓捕和清点。证人海某某证实的情况与王某某证实的相印证,二证人证实的相关情节与证人李某某证实的亦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