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罪与非罪】贩卖 运输 制造 非法持有毒品罪辩

  
  有罪、无罪 ―――记一起运输毒品罪辩护纪实 王嵩岭律师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北京人周某在四川旅游时认识了一个朋友,二人甚是投机,游玩当中,结成挚友,几天后,周某返回时,该朋友送其一个当地石佛,并让其给另一朋友也捎带一个。周某在机场乘机时被查获,其捎带的石佛中有一个藏有冰毒650克。后周某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以犯有运输毒品罪提出指控。

  指控罪名:
  被控构成运输毒品罪

  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
  毫无疑问,如果周某被指控罪名成立,则其将有性命之忧。

  分析:
  1、运输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无罪?

  辩论要点:
  1、周某是否明知石佛中有毒品?
  2、藏有毒品的石佛是谁的?
  3、周某是否被蒙蔽利用?
  4、周某是否有毒品犯罪的故意?
  5、周某是否有牟利的目的?
  6、控方的证据?

  控辩双方的辩论:
  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主观构成要件是“明知”,周某是否明知石佛内藏有毒品?否则,构不成此罪。控方对此无证据证明。
  周某带的石佛有两个,藏有冰毒的石佛是谁的?是买时就有的?还是朋友送时私藏的?控方没有证据不能证实。
  周某在被查获的第一时间就说,石佛一个是自己的,一个是别人的。且石佛的价值不高。不能排除周某是被别人蒙蔽利用的合理怀疑。
  周某没有牟利的故意,虽然法律没有要求运输毒品罪必须是“营利为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运输毒品的人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周某有牟利的目的。
  控方除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检验报告、毒品物证照片、被告人不承认的供述外,再也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实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结果:
  本案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两次申请延期并退回补充侦查,后因超期,周某得以恢复自由。

  小评:
  我国法律规定,指控犯罪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证据确实充分,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就是要:据以定案的证据都以查证属实;事实有必要的证据证明,所有的疑点都得到合理的排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结合本案,也就是由于诸多疑点的存在,加上辩护思路、要点正确,才得以有个圆满的结局。
  当然,这只是个案,希望所有的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公平的裁决。更希望所有的公民都能奉公守法,合理、谨慎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注:如有相关的问题或高见,请致电13611109166,共同探疑解难。

楼主发言:4次 发图:0张

| | | | | 楼主

楼主:北京律师W 时间:2014-07-28 17:32:25


  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记一起贩卖毒品罪辩护纪实 王嵩岭律师

  案情
  2006年1月,张某找到刘某,想要向刘某购买一些“白面”(毒品)用。最后二人商定以每克220元的价格张某向刘某购买“四号”(指海洛因)、“冰粉”(指甲基苯丙胺)等各500克,同年2月15日,刘某将“冰粉”(甲基苯丙胺)500克交与张某,张某将其藏于家中,同年3月28日,张某在向刘某购买另外的500克“四号”(海洛因)时,被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500克。后又在张某住处起获2月15日购买的“冰粉”492.7克。
  案发后,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均以贩卖毒品罪对张某进行指控。
  指控证据有:
  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毒品物证照片、毒品检验报告、辩认笔录、尿检报告、讯问笔录等
  分析:
  由于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并当场缴获,如果公诉机关的贩卖毒品指控成立,那么肯定张某的性命不保。为此,接案后,本辩护人决定以保命为原则,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以下辩护思路。

  张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辩护要点:
  1、张某及其女友(二人案发时同居)均系吸毒人员;尿检能证明这一事实。
  2、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具有贩卖的故意和行为;从收缴的2月15日购买的500克毒品,在事隔一个多月的情况下,除了二人吸食的17.3克外,其余毒品原封不动也能证明其没有贩卖的故意和行为。
  3、张某一直供认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和其女友吸食。
  4、张某的职业稳定,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不具有贩卖毒品的目的。
  5、张某没有贩毒史;
  6、抓获经过只能证明侦查机关张某购买毒品的过程,也不能证明张某有贩卖的故意和实施了贩卖行为;
  7、指认证明只能证明张某是购买毒品者,不能证明张某有贩卖的行为与故意;
  8、毒品没流入社会,对社会没有造成严重危害。
  ·····

  审理结果:
  本案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贩卖为目的,而大量购买毒品,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且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后结果:
  最高法院最后核准时,根据案件的所有证据,认真听取、分析了本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最后认为:鉴于被告人张某及其女友均系吸毒成瘾人员,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贩卖,。被告人张某购买大量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并非法持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重点法规: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数额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贩毒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吸毒者在购买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对于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判处死刑的标准,但纵观全案,危害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或者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是特别大,或者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等情节的,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小结:
  毒品犯罪,处罚较重,案情又多为复杂。稍有不慎,就可能丢掉性命。因此也就要求辩护律师在辩护时必须吃透案情,谙熟法律、法规、解释、意见等。并真对案件的薄弱环节,找准突破点,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然本案只是一个案,也许是本辩护律师的命好,遇到了明理的好法官。这里,我再次代表当事人对上级法院的明断表示感谢。但主要的还是办案机关在办案中留有不密之处。才能有这样较好的结局。这里我也斗胆的劝慰有这种不良习惯的人爱护自己、关爱社会,能有毅力尽早戒掉这一陋习,早日成为健康、向上的我们和谐大家庭的一员。

| 回复

作者:440237536 时间:2014-07-28 18:2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