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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xxx,xxx律师作为被告xxx的辩护人,现在就他的犯罪事实与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被告xxx构成盗窃罪,辩护人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主动认罪和部分犯罪未遂也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对公诉人的量刑意见有异议,具体理由如下:

1、被告第一起盗窃属于犯罪未遂,且被告因被人发现而丢下被盗物品逃跑,并未造成损害后果。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轻处20%;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轻处40%。

2、被告自愿认罪,且主动供述其他同伙,因此,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七款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

3、被告在两次盗窃中,都是第一被告带去的,从无主动提议,只是望风、接应等,且分的财物较少,因此,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很小,为从犯。另外被告所犯罪行轻微、危害不大,且被告明确表示愿意退赃并补偿被害人损失;从被发现即弃物逃跑的行为上看,被告并无人身和社会危险性,因此,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三十一条规定,可适用缓刑。

综合以上两点,辩护人认为应当对被告xxx处以6个月有期徒刑且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望采纳。

辩护人:黄云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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