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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男子强奸网友绑架人质被判12年
湖南男子强奸网友绑架人质被判12年
2012-05-24 来源:法制周报 浏览次数:0
近日,被告人阮某因犯强奸罪(强奸罪量刑标准)和绑架罪(绑架罪量刑标准),数罪并罚,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007年10月27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阮某向同案人李某等四人(该四人均已判刑)提出强奸女网友的犯罪意图,李某等人表示同意,按事先的策划,阮某一伙窜至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某网吧将被害人何某某及被害人朱某一起挟持至大祥区城南乡白洲社区西苑公园山坡上的凉亭内,对被害人采用打耳光等暴力手段,阮某等三人先后轮奸被害人朱某。
2007年10月31日晚21时许,因涉嫌强奸犯罪的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张某等四人(均已判刑)携带铁锤窜至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将被害人姚某等四人劫持至大祥区敏州西路一工地,而后,张某逼迫被害人打电话给公安机关,要求用四名人质交换石某,在遭到公安机关严正拒绝后,被告人一伙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通过电话将被害人的哭喊尖叫声传给公安干警,要挟释放石某,后被告人阮某也赶至案发现场,与张某等人将四被害人转移至本市大祥区资江河白洲社区附近,继续殴打四被害人。后因公安机关坚持不释放石某,被告人一伙逃离案发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姚某脾脏破裂,构成重伤。被害人姚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伤。被害人王某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阮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轮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系轮奸。被告人阮某还伙同他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要挟公安机关释放同案犯,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阮某在强奸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绑架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阮某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阮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姚某等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姚某等人的谅解,故法院酌情依法作出了前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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