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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放火罪辩护词

故意杀人、放火罪辩护词 (2011-07-29 05:22:36)

标签: 故意伤人罪 放火罪 辩护词 沈阳律师 杂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接爱被告人刘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刘xx涉嫌故意杀人、放火罪一案的辩护人,本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质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但对放火罪不予认可。现就本案被告人故意杀人犯罪的成因与动机、心理状况以、具有从轻量刑情节和被告人不构成放火罪等方面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在故意杀人罪中,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害人一方对其死亡也有责任。从本案的卷宗及庭审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害人在这次案件的发生过程中是有一定的过错的。其作为一个健全的人,本应当找一份正当工作,然而其不但在舞厅做违法的事情,而且还利用其与被告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来威胁、恐吓被告人,对被告人进行敲诈。这是酿成本案悲剧的导火索。

2,根据被告人犯罪被抓获后主动坦白,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深。

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证明:被告人在2011年1月22日被警方抓获后,当日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几次讯问前后供述连贯,能相互印证,从而使得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这可以认定,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以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丝毫隐瞒,且其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也是基本端正的,并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对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也深表愧疚。因此基于被告人在事件发生后愿意认罪伏法,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被告人又系初犯,平日生活中表现一贯尚好,未有前科劣迹,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特请求合议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对被害人的家属尽最大努力赔偿。

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及其家属时,被告人及其家属一再向我表示其对被害人家属表示道歉并愿意尽自己的最大努力进行赔偿,以最大限度的减少被害人家属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

4,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该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对于事先精心预谋、策划犯罪的被告人,具有惯犯、职业犯等情节的被告人,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被告人,要依法严惩,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功能。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可以看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采取宽严刑罚的重要依据,主观恶性是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是支配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内在动力。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将来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并且是在行为人相对自由的意志支配下,行为人才有去犯某个罪的欲望的可能性。而在本案中,被告人是在被害人多次威胁、恐吓的情况下,由于一时激愤,出手过重才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可见被告人没有经过预谋和策划,更不是惯犯和职业犯因此,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相对不大,因此应对其予以宽刑。

  二、被告人的犯罪的动机与成因

  被告人刘xx与前妻离婚后,因为长时间的心里空虚,不经意间来到了舞厅认识了舞厅小姐被害人,由于双方感觉还好,于是双方保持了近半年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来由于被告人与前妻准备复婚,被告人要求与被害人解除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可是被害人以找被告人的前妻来威胁被告人,并要求被告人赔偿其10000元。因为被告人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工人,真的没有10000元钱给他,于是双方多次交涉。在2011年1月21日双方再谈解除不正当男女关系一事时,双方发生了口角,并动手。由于被告人当时非常激动,出手过重,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威胁和恐吓是导致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动机。

被告人曾有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因夫妻离异后,孤寂一人生活,被告人只是一个工人,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心里的郁闷没有排解和倾诉的渠道,长期积累的不良情绪不能够得到宣泄,与人又缺乏有效的沟通。在这种情况下,极易产生心理危机并走向极端。被告人只想报复被害人,并不想杀害她,只是在被激怒的情况下意志能力受到限制,才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尽管在被激怒的情况下实施犯罪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显然具有某种能够理解的因素,主观恶性不深。

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