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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萍丽:能扛事能干事的“女汉子”
李萍丽:能扛事能干事的“女汉子”
汤维骏 周薇 李小溪
身材匀称,架着一副黑框眼镜,扎着一个马尾,看上去有些文弱秀气,工作中却是一个能扛事、能干事的“女汉子”。这就是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李萍丽。
2006年,李萍丽进入苏仙区检察院。在公诉科工作的两年内,办理审查起诉案件144件。2009年9月,她被调到政工室,在近两个月的时间里,她连续加班51天,整理各种政工材料25册。2010年,李萍丽担任侦监科科长,不到半年时间就带领该科创建了苏仙区巾帼建功示范岗,到2013年,侦监科连年在全市“千分制”考核排名第一。
2012年4月,永兴县某煤矿工人邓田善因工伤纠纷协商未果,携带爆炸装置挟持人质。当天,公安局刑事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邓田善刑事拘留,后移交苏仙区检察院。“邓田善极其危险,案件非常复杂。”这是公安机关对案件的评价。
“把案子交给我来办吧。”李萍丽不信邪,主动请缨。
公安机关以涉嫌绑架罪立案侦查并提请逮捕邓田善。绑架罪是刑法规定的“八项重罪”之一,就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以他人做人质来达到满足其不法要求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案件也符合绑架罪构成要件。
“这个案件有疑点!案件确实具有因索求工伤赔偿款未果而挟持人质的情节,但定性为绑架罪是否准确?”多年的办案经验使李萍丽对疑难案件有天然的“警觉”。
“凭着我们多年的办案经验,这是典型的绑架罪,这个案子没有疑点。”办案的公安民警认为。
“办案不能靠经验,要依靠事实和法律!”李萍丽决定从犯罪构成切入,反复查阅案卷,抽丝剥茧,最终找出疑点:绑架罪中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达成非法目的。而邓田善虽然采取了绑架他人的手段,但其目的是为了向煤矿方索要在煤矿井下工作期间所受伤害的赔偿款,因此不符合绑架罪中的“非法勒索财物,达成非法目的”的犯罪构成要件。而邓田善采取身捆爆炸物的方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符合爆炸罪(未遂)的犯罪构成要求。法院最终以爆炸罪(未遂)对邓田善定罪。
案子办结后,李萍丽仍不放手。“检察官办案不能就案办案,还要有社会责任心。”
为了维护邓田善的合法权益,同时消除矛盾隐患,李萍丽先后5次赶赴永兴县,找到与邓田善产生纠纷的煤矿老板,为邓田善争取到了9万元的工伤赔偿款。当得知邓田善因贫困请不起律师,她又主动联系律所,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就这样,一个错综复杂的案件硬生生办成了高质量的“铁案”,被评为2012年度湖南省优秀案件。
任4年侦监科科长,李萍丽办理的全省、全市优秀案件不胜枚举,2010年的刘俊霞故意伤害案、2011年的陈伟昌抢劫案、2013年的岩约贩毒案……“女汉子”的称号可谓是实至名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