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被告人伍建桥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建桥,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邵阳县九公桥镇合意村12组17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叶洪兵,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株洲市荷塘区茶园村居委会10栋205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长亮,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株洲市荷塘区育才路22号101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建桥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叶洪兵、黄长亮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9)芦法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伍建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㈠ 被告人伍建桥、叶洪兵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09年3月,被告人伍建桥从深圳购买毒品后,与被告人叶洪兵共同商量由叶洪兵负责联系买主,伍建桥负责提供货源,并以请叶洪兵吸食毒品作为报酬。如:

2009年3月初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伍建桥通过被告人叶洪兵在株洲市芦淞区家润多广场附近向被告人黄长亮贩卖麻古4粒(重约0.4克)、冰毒0.3克,获毒资500元。

2009年7月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黄长亮通过被告人叶洪兵在株洲市天元区“福尔莱酒店”从被告人伍建桥手上以300元的价格,购得冰毒0.3克。

2009年7月底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黄长亮通过被告人叶洪兵在株洲市天元区“金锦海悦酒店”从被告人伍建桥手中,以1300元的价格购得麻古10粒(重约1克)、冰毒1克。

2009年8月初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黄长亮通过被告人叶洪兵在株洲市天元区“金锦海悦酒店”从被告人伍建桥手上,以300元的价格,购得冰毒0.3克。

2009年8月初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黄长亮经被告人叶洪兵的介绍,在株洲市天元区“福尔莱酒店”14楼的走道上,以3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伍建桥手中购买了冰毒0.3克。

2009年7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伍建桥在株洲市天元区“金锦宾馆”将270粒麻古(重约27克)、10克冰毒贩卖给被告人黄长亮,获毒资9400元。

2009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伍建桥在株洲市天元区“福尔莱酒店”电梯口处,将20粒麻古(重约2克)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柏海(另案处理),获毒资500元。

2009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伍建桥在株洲市天元区“福特莱酒店”将20粒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柏海,获毒资400元。

2009年8月7日晚22时许,被告人伍建桥在株洲市天元区“金锦海悦酒店”将10粒麻古(重约1克)、0.4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柏海,获毒资500元。

2009年8月8日,公安人员在株洲市天元区“金锦海悦酒店”411号客房内将被告人伍建桥抓获,并在该房间内查获红色圆状片剂843粒,净重80.86克、白色针状物质3包,净重8.23克。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红色圆状片剂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等成分;白色针状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被告人伍建桥共贩卖毒品9次,贩卖麻古33.4克、冰毒12.6克,被公安机关收缴麻古80.86克、冰毒8.23克,获毒资4000元;被告人叶洪兵共贩卖毒品5次,贩卖麻古1.4克、冰毒2.2克,获毒资1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刘柏海的证言,证明他于2009年7-8月间,先后三次从被告人伍建桥手上,以400-5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麻古50粒、冰毒0.4克;

2、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2009年8月8日,公安人员在抓获被告人伍建桥时,从其租住的株洲市金锦海悦酒店411号客房内查获并扣押红色圆状片剂843粒、白色针状物质三包;

3、株洲市公安局公(湘株)鉴(理化)字(2009)234号毒品检验报告,证明被收缴的红色圆状片剂净重80.8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白色针状物质净重8.2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被告人伍建桥、叶洪兵的供述,证明2009年3月份和7-8月份期间,由伍建桥负责提供毒品,叶洪兵负责买主,先后5次向被告人黄长亮贩卖冰毒2.2克、麻古14粒的事实以及伍建桥一次向黄长亮贩卖麻古270粒、冰毒10克,三次向吸毒人员刘柏海贩卖麻古50粒、冰毒0.4克的犯罪事实;

5、被告人黄长亮的供述,证明其于2009年3月和7-8月期间,先后五次通过被告人叶洪兵,从被告人伍建桥手上购买麻古14粒、冰毒2.2克的犯罪事实;

6、公安机关的户籍资料,证明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㈡ 被告人黄长亮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09年5月的一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黄长亮在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附近将25克K粉,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叶洪兵。

2009年7月的一天晚上19时许,被告人黄长亮在株洲市新华书店附近,将0.2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严浩,获毒资3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严浩的证言,证明其于2009年7月的一天,在市新华书店附近,他以300元的价格,从伍建桥手中购买了0.2克冰毒的事实;

2、被告人叶洪兵的供述,证明其于2009年5月的一天下午,在荷塘区钻石路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从黄长亮手上购买了25克K粉的事实;

3、被告人黄长亮的供述,证明其于2009年5月的一天,将25克K粉卖给叶洪兵,货毒资1000元的事实。

㈢ 被告人伍建桥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